就郭凯之死,说: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
近日,青年人郭凯因医务人员错误治疗而亡的事件已被其父母在网上爆料,对此,本人查阅了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应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从以上法规中最关键的:“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立案标准看,就本案理疗医务人员已经明确知道会诊结论是转”心脑科专治”,但其人却一意孤行,坚持继续在理疗科治疗患者,后至患者死亡;而这一事实,显然就属于“严重违反有明确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情形。
据此,该案涉案医务人员已经涉嫌触犯医疗事故罪。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以体现法治社会的尊严、以给饱受霸凌的人们出口恶气。
随便说,要认定其人触犯医疗事故罪,首先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当然,这一程序要公安机关来履行;并且,医方要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显然,患者家属已经掌握的病历,使其无法推责。
只有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才是正确的 从郭凯讲到陈某下肢,有关联吗?从那一个人的医疗,讲到专家裁判另一个人的鉴定,也是司法上的关联吗?怎么有点让人觉得,你不是针对主题论事的,而是为了陈某的下肢到底怎么样。莫不是你为了助陈某一把,你才借题吧?何必不直接发一篇专题呢?推销的是推销的,奉送的是奉送,说一个郭凯的事故,添头奉送一个别的故事,把事故比故事,太淡化了吧? 如果把未调查清楚的事就定性为犯罪事实。那不是在说法。炮手老江主题帖有唆讼嫌疑。主题帖说“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介入,以体现法治社会的尊严、以给饱受霸凌的人们出口恶气。
随便说,要认定其人触犯医疗事故罪,首先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
炮手老江的“出口恶气”。比较晦气。不是为了说法,而是为了出口恶气。
定罪是要经审理的,不是炮手老江说的那样“随便说”就可以定医疗事故罪的。炮手老江太幼稚了。闲的。动不动就是这罪那罪,也充当过他自己家庭代理人上诉过,有几分胜诉的?有几分败诉的?胜败扯平了没?赚了没?如今又唆讼他人,是不是毛遂自荐要当代理人哝?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