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线下回复;宿松法院
因电话屡屡不通,当事人只得网上请问:虽然,法院方面已通过私人关系,要求当事人不要在网上发难提问,但宿松法院对当事人根据事实、法律,就张某非法申请强制执行案、宿松法院启动再审夭折案引起的国家赔偿、非法收取执行费事由,已向宿松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退还请求,但时至今日,法院方面却没有任何回复。
当事人认为:既然法院方面不想事态影响法院的声誉,那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理所当然的回复,而不要装聋作哑而置之不理。
显然,声誉并不是指望当事人的妥协、容忍来得以维持,而应当在对案件的依法、公正的裁判、处理来赢得;更不可能通过私人关系使当事人保持沉默,以体现“平安无事”。
随便说,就以上两个诉求而言,其实,这仅仅是张某、江某离婚析产的(2018)皖0826民初2564号错误判决的衍生案;对主判,当事人已向省检提出复查申请;已受理。
就主判“2564”号而言,对事实的认定,无不充满虚假与谎言;而对法律适用,则是牵强附会、无视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对此绝不会善罢甘休。
既然该判决是由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 所以,颜面,那是肯定难以保全的,还望好自为之。
因为,当事人基于“全面依法治国”、对腐败“零容忍”的国家宣言,基于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根本性错误,所以,会一如既往地予以申诉、揭露、抗争;即使在程序法方面使这些努力画上休止符(这是那些人惯用的手法),但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继续抗争。
所以,请那些企图以程序法、时间磨灭当事人争取公平正义意志的人,不要有此幻想;而唯一的是,接受法律的洗礼、检验、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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