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渔业联合执法疑违反县政府公告
近日看到宿松新闻网《县公安局:联合巡航执法 严打非法垂钓》(http://www.ahssnews.com/hot/bm/202207/t20220712_6165937.html)一文(下称网文),感觉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一、宿松渔业联合执法疑违反县政府公告。网文:“今年3月,宿松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明确2022年4月5日至9月30日为禁渔时间,境内龙感湖、大官湖、黄湖的水域滩涂为禁渔区;同时,明确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环境的活动。”而网文中执法者认为“….一些非法垂钓者甚至采取一竿多钩、多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公告规定不得游钓,公安、渔业扩大为不得垂钓,垂钓即非法。是不是违反县政府公告的规定。政府有规定,是不是应该执行政府规定。(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_信息公开_宿松县人民政府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5071/2021940141.html)
二、疑断章取义制造政策对立。网文“今年3月,宿松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不得游钓…。新修正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按上述讲法,县政府公告规定不得游钓,省办法规定不得垂钓,县政府公告错了吗?。《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原文是这的: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_信息公开_宿松县人民政府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3701/2022145881.html) 第二十五条规定很清楚, 在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不得垂钓。而不是县政府划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县政府公告没有错。县政府平衡了各方利益,是善政。 从目前查找到的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已明确了禁渔区和禁渔期。试问,宿松有哪些水域被省渔业行政部门列入其中?(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_安庆市农业农村局https://nync.anqing.gov.cn/ggfw/flfg/hnzc/2000783021.html)
宿松有哪些水域被省渔业行政部门列入其中?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2030年之前在我县十年禁渔的长江和黄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的为非法垂钓,每年禁渔期(目前县政府规定为4月1至9月30日)在我县其他湖泊水面垂钓的也为非法垂钓。 怎么没有回应或澄清 县政府已于今年元月份明确宿松整个大湖水面统一由云梦泽公司(县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在今年5-6月间云梦泽公司在大湖内开展了生态养殖和增殖渔业投苗活动,湖区资源现在是归云梦泽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目前,公司正在进驻湖区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第十条 养殖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用于养殖的水体和养殖设施。第二十条 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种植和利用有经济价值的水生植物,采取措施保护天然水域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血吸虫病流行区,禁止种植芦苇。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但为防治血吸虫病砍伐芦苇和投药灭螺的除外。防治血吸虫病投药灭螺的,应当在投药10日前公告投药的时间和区域。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在云梦泽公司开展生态养殖、增殖渔业期间,未获得公司许可,不得进行私自垂钓、捕捞等偷捕偷捞行为。 我县开展2022年大湖保护与生态利用,“以渔净水 以渔抑藻”鱼苗投放活动。怎么变成了楼上讲的生态养殖和增殖渔业投苗活动?请看报道:投放鱼苗1300万尾!我县开展大湖生态鱼苗投放活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778632417747294&wfr=spider&for=pc
投放鱼苗1300万尾!我县开展大湖生态鱼苗投放活动
宿松广电
2022-06-16 16:18
宿松县广播电视局(台)
关注
6月15日
在洲头乡乌池湾船舶临靠点
我县开展2022年大湖保护与生态利用
“以渔净水 以渔抑藻”鱼苗投放活动
下面
跟小编一起去现场看看吧~
活动现场
活动现场,在工作人员的准备下,鱼苗随着流动的清水跃进龙感湖。此次投放鱼苗近1300万尾,鱼苗由安徽兹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县属国有全资子公司提供,按水体面积比例分别在乌池湾龙感湖区域、黄雀畈东区大官湖区域投放,鱼苗品种主要为鲢、鳙、鳜鱼等能修复大湖 水生生物种群的鱼类,采取"以渔净水、以渔抑藻 ”放牧式生态养殖。
助推渔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投放生态鱼苗,利用鱼类净化湖区浮游生物,能够有效防治藻类和富营养化现象,改良水体中氮、磷等的含量指标,实现生态良性循环和环境平衡,达到“小鱼治水”、生态治水的效果,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融媒体记者 杨润雨 )
责任编辑:朱宜 编审:江柏佐
总编辑:汪俊伟
运营:宿松县融媒体中心
图片资料投稿:江柏佐
我县开展2022年大湖保护与生态利用
“以渔净水 以渔抑藻”鱼苗投放活动
是不是这合同采购的:宿松县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告htt宿松县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2022-06-21 00:00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一、合同编号:CG-SS-2022-024
二、合同名称:宿松县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G-SS-2022-024
四、项目名称:宿松县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宿松县东北新城
联系方式:18055635069
供应商(乙方):宿松县鱼悦渔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
联系方式:138651106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名称:宿松县2022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询价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交货完成
服务标准: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采购方式:询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6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6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页面合同数据由采购人提供,本网站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ps://www.susong.gov.cn/grassroots/2000005071/2022881041.html
划一下重点:采购人(甲方):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1605873640:看来知道内部情况挻多的,能否向大家讲解一下政府通告情况。我等只看到公开通告,不知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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