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非法垂钓
何谓非法垂钓?有谁能回答?悬赏1比特。按照官方的说法,一般水面的“经营性垂钓”就是非法垂钓;所谓“经营性”,就是以渔获物卖钱;但是,这个解释权、认定权一般都由管理者说了算,当事人很难与当时那些人数众多的管理者争辩。
其实,那些管理者也知道:垂钓者中,几乎没有“经营性”垂钓者,因为:平均起来,垂钓者的渔获物价值,根本不足以达到垂钓者付出的成本:
交通费、渔具费等等;至于工资,那说来就更惭愧了。
之所以那些管理者偶尔出来逮一两个垂钓者,那只不过是为彰显他们的存在;也彰显他们并不是天天吃闲饭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我也是爱钓鱼的人,禁湖后就一直没去钓。也就只能去别人养殖的池塘钓下。 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湖泊禁渔的通告:三、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不得游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以及从事其它影响鱼类生态环境的活动。凡违反者,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5071/2021940141.html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2030年之前在我县十年禁渔的长江和黄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为非法垂钓,每年禁渔期(目前县政府规定为4月1至9月30日)在我县其他湖泊水面垂钓也为非法垂钓。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和生活习性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设置标志,加强管理。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是原文。
楼上是否断章取义?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2030年之前在我县十年禁渔的长江和黄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为非法垂钓,每年禁渔期(目前县政府规定为4月1至9月30日)在我县其他湖泊水面垂钓也为非法垂钓。 楼上,政府规定为什么只用半。是不是合则用,不合则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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