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洲头乡乌池村蚯蚓养殖项目错误选址违规建设举报投诉
宿松县政府、洲头乡政府各位领导,经政府及多方人员共同努力通过双招双引宿松亿德生态农业科技项目在今年5月完成签约落地,对家乡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作为一名关心家乡建设的外出务工人员,个人觉得还是很有必要对宿松亿德生态农业科技蚯蚓养殖暨再生营养肥项目,对该项目错误选址,未取得项目开工建设前置条件的违法违规违建情况进行举报投诉,因乌池村村民委员会属村级行政单位并无审查审批权限,特向乡政府及县政府投诉举报:经查阅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开信息,县发改委在2022年3月2日仅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2203-340826-04-01-245627),并未就该项目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其他行政主管单位并无该项目审批、批复公开信息;在县(双招双引)依法公开栏目并未查询到该项目说明介绍.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自主投资的一般项目采用备案制,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包含项目书,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项目施工许可,特许行业经营许可,污染产业开工建设前需向当地环境主管部门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审批许可及它相关批复许可,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手续审批批复,工矿用地单位建设必须取得安监部门审批许可等行政手续并进行必要公示,方可开工建设。
该企业于2022年6月25日发表了一篇《告乌池村广大村民,华阳河农场四分场全体居民书》 中明确表示“农业项目在工矿用地范围内建设,不需要向建设局(大建办)报建”,请问他这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做出的结论,连自己从事哪类产业都不清楚,如此曲解政策,这是何等的法盲,何等的荒谬。【建设局(部分地区试行):“针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工程,符合城乡规划,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工程,在建设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必办理施工许可申请”】;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认为带有“养殖”二字的属于农牧渔产业项目,但实际“蚯蚓养殖暨再生营养肥”这类备案项目属于制造业: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行业类别代码C2625,因此该项目用地不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设施农业用地规定,该需要的报建手续一个都不能少;
在建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市场行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 309号)文件有明文规定:在行蓄洪区建设污染性产业属于禁止类第6条其他产业,洲头乡乌池村已划入(国家150项重点水利项目华阳河蓄滞洪区)规划范围,这个在国家水利部门有建设规划可查,不是任何个人或部门说不是就不是,且该项目所处地段基于(华阳河蓄滞洪区设计洪水位17.35m,85基准)以下,符合安徽省行蓄洪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禁止类其它产业规定; 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严禁15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该项目距离长江12.8公里,距离长江主要支流龙感湖相距1.5公里,大官湖相距1.5公里,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不相符。据新闻报道该项目总投资1亿元,且不!知符不符合蓄滞洪区产业发展要求
洲头乡政府此前就该项目村民拨打12345政务热线举报投诉进行答复:该企业目前从事的是办公和住宿地点改造装修。根据〈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部门乡镇平台链接〉洲头乡2022年6月22日公开信息:《洲头乡2022年上半年(1-6月份)工作总结》中提到“宿松!县犇牛皮具有限公司箱包生产项目、宿松县洲头徽逸石料有限公司年加工90万吨石料项目、宿松亿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养殖蚯蚓150吨及蚯蚓粪营养土有机肥30万吨生态养殖项目已全部开工”。在此我请问县城建部门,项目开工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就不需要先报建吗!不需要先取得施工许可吗!这些违规还要我们来提醒吗?
根据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8月4日公开信息:关于《宿松县全域旅游策划及近三年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反馈》,宿松县水利局修改意见补充条款内容,对在蓄滞洪区违法违规违建产业项目查处是有法可依,有法可查。
乌池村村民委员会出示该项目地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对该项目的错误选址及违规建设事实没有任何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乌池原轮窑厂自2017年按政策要求关停清算至今,已有5年时间,原地块也同样闲置5年,乌池村村民委员会及洲头乡政府有去落实实施土地保护政策吗?,致使侵害村民的集体利益至今!!!
在此希望宿松县政府、洲头乡政府能够真正重视,督促该企业将现该段已取得行政审批手续进行社会公示及在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依法公开(从6月份督促公示公开到现在8月了,还是公示了个寂寞),如有违法违规情况,严查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合十四五中央精神的项目,坚决取缔。我们将保留向上级人民政府检举揭发的权利。
爱我家乡,最美宿松💋以“养蚯蚓”为名非法填埋污泥?罚金200万+有期徒刑18年!前车之鉴,警钟长鸣
https://photo.baidu.com/photo/wap/albumShare/share/6294800390751868?from=linkShare
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140t7sj0p27vyjipjp7.jpg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203gw4ucuatj4f442vs.jpg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220lu03eqz89eegji8g.jpg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340iszjyv4vnt1i1i4m.jpg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247c1lik6t5eulnyh1w.jpghttp://www.ssbx.me/data/attachment/album/202208/09/082457bex43ee3z4je4sqj.jpg
如果说可以,我是说可以的话,但是我说了不算,有一个很好的名词进行定义:涉农项目
如果按你的认为,我们安徽红四方生产复合肥,复合肥它也只能用在三农产业,那中盐安徽红四方也应该是农业,但可惜人家是化工制造业,所以尽量不要出现“应当属于”这种武断,切不可本末倒置,要科学要严谨
生产有机肥主要原材料是污泥秸杆禽粪等一般固体废料,据报道该项目年产30万吨有机肥,平均每天产出800多吨,也就是说每天要处理超800多吨污泥、屎、粪原材料,该项目距离最近的居民区169米,别说800吨了,在你家附近堆8吨试试!说没污染?那去他们村建吧
谢谢指教 aiwojiaxiang 发表于 2022-8-11 01:54
另外请不要混淆概念,
这是一个有机肥生产企业,它是通过一系列原材料加工制作得到他的成品有机肥并对外销 ...
你说该项目是生产企业,确实如此,但是,其中的蚯蚓养殖,显然就是属于农业项目。
你将化肥生产的“红四方”与之相提并论,这倒是“混淆概念”。
就该项目的生产原料而言,显然,它是存在于人们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的剩余物、甚至人们生活的废弃物来作为原料;而这些原料,显然不属于自然界固有的物质。而这些原料,基本上都处于分散状态;而该项目将这些处于分散状态的有机物收集起来,予以再利用,显然有利于社会。因此,该项目是值得提倡的。
记得曾经我县拟建的垃圾焚烧厂,因就近居民并不了解该项目的环保措施,一味认为有害于就近环境而极力反对,以至于引起群体事件。
我想,对该项目,楼主也有如此顾虑吧?
其实,该项目所需原料,本已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难道这就不影响环境?
当然,该项目首先应当通过环评;而要通过环评,其环保设施也应当齐全。
看来,楼主援用的行政法规依据不少,但真正说明问题的,并不多;但此不足以否定该项目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为其私虑之嫌。 显然,该项目有两个产品:
蚯蚓与有机肥;而这两个产品的用途是:
1,蚯蚓用于其他养殖饲料和特殊保健食品的原料;
2,而有机肥只能用于种植业。
据此,该项目应当属于农业项目。
至于污染问题,显然。其并未超过农业普遍的污染范围:其使用的原料,秸秆和食草家畜粪便,都是农业生产常用的材料;而项目将这些农业普遍使用的材料,以科学的方法集中使用,并配套相应的防污染措施,显然具有更加减少污染的可能;因此,该项目值得推广。
虽然,楼主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以证明该项目的非法性,但是,楼主却故意否定了该项目的农业属性、无视该项目利用农、畜业的副产物的科学性、增值性;所以,此议不可信。 在此我还想请问宿松生态环境分局,根据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 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咱们宿松生态环境分局有没有收到宿松亿德生态农业科技蚯蚓养殖暨再生营养肥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申请;人家在12345答复中可是说了在6月底就上交了哦
请问宿松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规定,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估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正面回答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2-8-10 12:44
显然,该项目有两个产品:
蚯蚓与有机肥;而这两个产品的用途是:
1,蚯蚓用于其他养殖饲料和 ...
感谢这位老乡回复我的帖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环保,大生态保护。
我理解你的意思,但大众常识与国家行业分类标准不能混淆,国家有项目备案机制和法规,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就拿蚯蚓养殖生产有机肥及销售,这个项目备案涉及到不同行业:比如说你仅仅蚯蚓养殖不再进行附加加工,那就属于农林畜牧渔业A0390其他牧蓄业;蚯蚓堆粪生有机肥这个备案属于制造业,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C2625,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涉及污泥污水秸秆等又属治理属于生态环境治理业N7723,如果涉及危险固废治理N7724必须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销售属批发和零售业,针对源头厂家进行细分批发出售蚯蚓F5119,批发出售有机肥F5166。就好比我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样,首先登记我们在行业,然后再细分许可经营范,不可超行业超范围经营。
新建产业项目不管属于哪类行业,该需要办理的手续还是得要办理,这是国家法规要求,你不能因为该项目促进了什么就可以对该企业放弃监管,更应该督促并且协助该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更加规范促进企业发展
现在国家不都是提倡全民监督吗,产业透明化吗,目前来说,我们仅仅要求该企业公开项目书及相关手续,这点要求不过分吧?
有一点你说对了,该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及项目选址有待进一步论证 另外请不要混淆概念,
这是一个有机肥生产企业,它是通过一系列原材料加工制作得到他的成品有机肥并对外销售,其中包含原材料,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售后一系列完整过程,我们说的通俗一点他是办厂子的,关于有机肥给谁用,怎么用,就不属于生产企业所负责的内容
你说他是农业,以新闻报道政府及企业负责人宣称该项目年养殖蚯蚓150吨暨副产蚯蚓粪、营养土有机肥30万吨,约计年产值约15000万元,年创税收1000至1500万元,以当前惠农网蚯蚓收购价格年产值,估算不过100万,30吨有机肥年产值估值1.5个亿,国家对他该怎么定性,如何管理,税收怎么收取?以个体小农经济?合作社?还是以生产企业?很明显这是一个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难道以小博大100万来搏1.5个亿小农经济来打擦边球? 再次感谢这位老乡回复我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讨论的结果无非就是求同存异,寻找最合适的方式达到多方平衡,公正解决问题.
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言论,要以数据、事实、法律依据为支撑,真实的表述自己意见,不可模棱两可,妄自猜测,空洞陈述.比如说"显然。其并未",'以科学的方法','配套相应的XXX措施','显然XX更加减少XX的可能',"因此,该XX值得推广"(不觉得结论下的太早了吗?), 这些文字太空洞,无法真实的体现现实项目中的应用,所以说干事业为什么要先写项目书,别人才知道你要干什么,怎么干,有哪些具体行动措施,有没有不同意见.
引用老乡的一句话:"虽然,楼主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以证明该项目的非法性,但是,楼主却故意否定了该项目的农业属性、无视该项目利用农、畜业的副产物的科学性、增值性;所以,此议不可信。" 既然前面承认了我所引用法律法规表达诉求的事实,但后面也未免太主观臆面诬蔑我没发表过的言论和真实思想吧.
还有我想说的我自中专毕业后就一直在外谋生20年,在家的时间少之又少,所以对家乡所发生的事情事故知之又少,就你说到的"垃圾焚烧厂"一事根本没了解过,只在某年春节回乡时听邻居提过,但并未探讨过此事,老乡你的言论也未免太主观了吧.
就现在我提出问题和诉求我本人也清楚不是三两天就能给出调查结果,我相信政府会依法依规对此事认真调查,这也涉及多个部门协作,需要时间,只需等待,有群众的监督会更好的促进家乡建设和振兴,也许我所反应的问题及提到政策精神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调查的结果该项目合法合规,我们并不会再反对
老乡有时间在这回复我一介乡民的言论,还不如去看看政策法规文献,不然的话让别人误会你是在刷存在感.并无冒犯之意 ,望海涵
出门在外,希望能通过论坛这座连接家乡的桥梁与父老乡亲有更多有质量的交流,探讨关于家乡的各类话题
爱我家乡 最美宿松 看了您回复第1句话,给我的感觉,您知道是什么吗?我在黎河园放了两尾鱼,那这个园里的鱼都是我的了,用国家三大支柱产业农工商来比较,有文化认知的人,应该都明白其中的喻义吗😂 再次感谢这位老乡回复我的话题,发表自己的观点,讨论无非是将提出的问题需论证的焦点得到公正的解决,结果让事项得到更有序的推进
公开场合发表自己的言论,要以数据、事实、法律依据为支撑, 真实的表达自己意见,不可模棱两可,妄自猜测,空洞陈述.比如有些词句,"显然,其并未",'以科学的方法','配套相应的XXX措施','显然XX更加减少XX的可能',"因此,该XX值得推广"(不觉得这样的结论毫无底气吗), 这些文字太空洞,说了半天好像啥都没说,我都不知道是在表达什么,所以干事业为什么要先写项目计划书,别人才知道你真正要干什么,怎么干,有哪些具体行动措施,有没有不同意见.
引用老乡的一句话:"虽然,楼主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以证明该项目的非法性,但是,楼主却故意否定了该项目的农业属性、无视该项目利用农、畜业的副产物的科学性、增值性;所以,此议不可信。" 既然前面承认了我所引用法律法规表达诉求的事实,但后面的表述纯属主观臆想,诬蔑我没发表过的言论和真实思想吧.
还有我想说的我自学校毕业后就一直在外谋生20年,在家的时间少之又少,所以对家乡所发生的事情事故知之又少,如你说到的"垃圾焚烧厂"一事根本没了解过,只在某年春节回乡听邻居说过,但并未探讨过此事,老乡你的言论也未免太主观了吧.
就现在我提出问题和诉求我本人也清楚不是三两天就能给出答案,我相信政府会依法依规对此事认真调查,需要时间,只需等待,社会的监督会让一切事务更加透明公正;或许所反应的问题及提到政策精神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调查的结果该项目合法合规,我们也将不再反对
老乡有时间在这回复我一介乡民的言论,倒不如把热度放在其他社会话题,让他人误会你是在消费我刷存在感之嫌.并无冒犯之意 ,望海涵
出门在外,希望能通过论坛这座连接家乡的桥梁与父老乡亲有更多有质量的交流,探讨关于家乡各类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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