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交警:关于进一步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的通告》要求,现就强化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应按规定上牌,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驾、乘人员均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同乘一辆电动车。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需借道通行的,借道后要立即驶入非机动车道。不得逆向行驶。 四、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严禁闯红灯。 五、不得加装车篷、遮阳伞,不得非法改装车辆。 六、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车头朝同一方向,不得乱停乱放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自10月15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查处。对无牌、乱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暂扣、拖移。对电动自行车不文明交通行为将通过新媒体予以警示曝光。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守规骑乘电动自行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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