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3-3-17 21:55

读《凉拌黄瓜售价8元,被罚5千》有感

          看了楼主的这篇帖子,经查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条款,我感触良多:   
       一,根据该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之规定,显然,在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是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此有该局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为证。
      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依法应当认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非法的。
      二,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明显其与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符:
   1,该局作出行政处罚援用的《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是:
      “违反本法第16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的内容是: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该局据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
      当事人的 营业执照容许的经营范围是“热食”,但其销售的凉拌黄瓜是“凉食”。
      将该局援用的法规条款与该局据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对照,显然,两者并无关联性。
      可能,该局会以“热食”与“凉食”之别作为食品经营范围区别作为处罚理由,但是,请问 :有哪一部法律法规将“凉拌黄瓜”、或者其他凉拌食品作为餐饮行业中的另一类经营范围?
      而现实中,人们在餐饮中根本不会将“热食”与“凉拌”区分成两次餐饮;而那些高档宾馆的营业执照上,即使仅有“热食”销售,但同样也供应所谓“凉食”;如雪糕、冷饮;当然,可能也少不了“凉拌黄瓜”。
      综上可见:
      该局做出行政处罚无法律授权;
      该局援用的法规依据明显与其针对当事人的所谓“违反事实”无关。
      显然,这一事件的起因,是那些往日敲诈勒索、“吃、卡、要、拿”的市场管理人员旧病复发之故,因此这显然属于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3-3-17 22:05

更正:“违反事实”应为“违法事实”。
补充:“可能也少不了凉拌黄瓜、”后加上”等冷盘”。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3-3-18 08:33

显然,在“新冠”大流行期间,少数餐饮行业者几乎面临灭顶之灾;为此,那些真正为民执政的权利机关、社会团体,对这些举步维艰的餐饮经营者予以了不少帮助、解困;然而,就是这个“局”,为了说不清道不明的“阳谋”,超越职权、别出心裁地发明了“凉拌黄瓜凉食论”,对在艰难挣扎的餐饮经营者予以不多不少的罚款。
    在此,“依法行政”、“为民行政”的基本原则没有任何体现,反而可以看到这些为所欲为的公职人员貌似冠冕堂皇、又有些假惺惺“同情”、却暗藏祸心的嘴脸。
    可以想象:如果此案例成为惯例,可以说,宿松县城所有的餐饮经营者,都会成为下一个被罚款、被敲诈的对象;因为:“凉食”不仅仅包括凉拌黄瓜,什么“凉面”、“凉粉”、“凉拌豆角”等等,一切没有热度的食品,都有可能被这些人定义为“凉食”,因此,能够说,有哪一家餐饮店不会销售这些大众化菜品吗?
    据此,希望人们声讨此事件的始作俑者;既为他人,也为自己,更为净化我们面临的生存环境;虽然我们仍然有值得庆幸的现实。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读《凉拌黄瓜售价8元,被罚5千》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