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副检察长的谈话
原本不想透露今天与副检察长的对话,但是,因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官员众多,而且,本案也可能是我县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奇闻”,所以,我还是将我所见、所闻、所想,分享 给关心炮手的人们。首先, 副检察长听取了我关于针对案情的介绍和目的:说明了原审被告张某捏造事实的具体内容、承办法官万某故意违背事实、编造虚假证据、审理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具体表现,和我指控其人罪名的法律依据。
在听取完我的意见后,副检察长称:
“根据本案已经上诉法院:安庆中院审理、判决,省高院再审裁定,安庆市检察院、省检察院两次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属于终结审理案件;我们作为县级检察院,已无权再次予以监督;这就是我对你老人家的基本答复······”。
我答:
“首先,本人不是请求你院针对原审判决予以司法监督,而是就本案原审被告张某及其证人张某某、以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并使原审原告江某蒙受巨额财产损失;而承办法官万某配合张某,以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得张某的非法目的得逞;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人依法应当受到惩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作为认定案件判决是否正确,我认为,有三条标准:事实认定是否正确、法律适用是否得当,而现实中还有另外一条执法者惯用的标准,那就是案件是否已经走完程序法规定的全部程序;而这程序法规定,显然,它无可置疑地掌握在承办法官们手中;因此即使原审裁判具有明显的错误,一旦当事人的申诉走完法定的程序规定,该案从这程序规定判定,其终结裁判、决定而言,其就是正确的。
但是,从逻辑上讲:“事实认定正确与否”与“法律适用正确与否”,显然是先天因素,而“程序规定”显然是后天因素;也就是说,即使前两因素错误,只要后一因素正确,司法审判机关、司法监督机关都不会启动再审和监督程序;所以,仅从逻辑上讲,如此程序规定是反逻辑的。
并且,既然“程序”仅仅是掌握在审判者、法律监督者手中,其职业素养、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类良知的态度,就成为“程序”所能达到的限度;而那些冤假错案,如果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而言,其实根本没有翻案的可能;因为,这些案件其实早已属于程序法规定的终结标准”。
后,我援用了“政法委曾经出台的关于再审的司法规定:
“就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以后一法律文书提起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这一法规,我认为,其立法本意显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针对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司法监督的请求”。
就我指控的“虚假诉讼”、“枉法裁判”所据事实,再次进行了辩论;甚至副检察长还叫旁边的检察院的律师参与辩论,企图以律师专业的水平,驳倒我,以达到拒绝受理的目的。
对此,我表示:前次你院那个律师同样有这个目的,他经过近两个小时查阅,提出了三个自以为得当的问题,却均被我驳回,无果而终。
后,那个律师仅提出了一个很肤浅的问题,三言两语,同样无果而终。
最后,副检察长表示:补充“2248号”判决书交检察院;再经该院研讨后回答本人。
其实,《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只要发现司法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的,无论是否经过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启动监督程序。想必,他们都知道吧?
结束语:
“法律”,仅靠当事人的抗争体现出来,是多么艰难!“公平正义”,那千呼万唤的呼唤,如在宇宙中呐喊,究竟能够传到多远?北京金山上的布道,传到天涯海角,是否还能听见?俊秀的面容,心灵是否如同她的容貌?我不知道;但是,我在重庆,同样见过,有否定的结论。
我总是对你老人家的帖子看的一吐雾水! 看了几遍仍看不懂 提示各位点评者:
根据宿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的投诉予以举行听证会解决,代理人将在听证会上详细就本案原审被告张某、其书证证人张某某所陈述、举证的事实,予以切地推翻、否定;并对承办法官就判决采信的事实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编造的虚假证据、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予以详细的举证证明。
虽然,代理人如果将这些举证、论述发表在论坛上,考虑到惯例,可能盟主不敢容许发表,但是,代理人想借此炼炼笔,也想据此提高拟在听证会上将要发表的演说水平,因此决定拟文发表在论坛上。虽然,这将预先提醒对方,但是,铁写的事实与墨写的谎言,绝不可能被强权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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