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蓝色兰 发表于 2023-5-10 05:51

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当事人:张振喜,男,汉族,宿松县孚玉镇大河村居民。 经审查,本机关2022年5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农(渔)罚〔2022〕9号>,存在程序瑕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研究决定:撤销2022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农(渔)罚〔2022〕9号>。 特此公示


宿松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9日

大别山军人 发表于 2023-5-1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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