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5人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
5月1日22时15分许, 吴某求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孚玉镇沙河坝韩岭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1mg/100ml。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5月1日23时06分许,肖某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桐梓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违法嫌疑人肖某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0mg/100ml。办案民警在查询公安信息网时,发现肖某成2018年6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二中队现场查获,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5月2日18时34分许, 汪某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佐坝乡徐洪线10公里处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9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5月4日8时56分许,张某龙无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宿松县凉河公路由河塌方向往凉亭方向行驶至200米处,被交警三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违法行为人张某龙的呼吸阈值为33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5月15日16时10分许,汪某为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车号牌的钱江牌QJ100-4型号二轮摩托车,在佐坝乡洪岭村将军新村6号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41mg/100ml。
宿松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拘留三日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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