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什么是巡游出租车!
一、什么是“黑”巡游出租车?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车辆。 二、“黑”巡游出租车如何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的、违规的巡游出租车哪个部门管?如何投诉? “黑”的、违规的巡游出租车由宿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管理,投诉电话:12328。巡游出租车擅自涨价的行为由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投诉电话为12315。投诉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四、乘坐“黑”巡游出租车有哪些危害? 1.人身安全无保障。“黑”巡游出租车大部分车辆技术状况不好,安全性能差,驾驶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素质不高。为逃避交通稽查都是起早摸黑,偷摸地跑误时误事,行驶中走小路、偏僻路,精神高度紧张,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2.财产安全无保障。“黑”巡游出租车都未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视频设备,一旦乘客将财物遗忘在车上,将难以找回。 3.合法权益无保障。“黑”巡游出租车不能办理足额的承运人责任险,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驾驶员未经过正规的安全学习、服务规范培训、应急救援操练等活动,安全意识、服务意识、操作水平相对薄弱。一旦发生突发交通事故,无所适从,无法施救,造成生命财产损害更严重,乘客得不到合理赔偿,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4.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黑”巡游出租车侵犯了“亮”巡游出租车的正当权益,在营运过程中极易发生擅自降价、涨价不正当竞争纠纷,争客抢客引发吵架斗殴事件,出现欺客、宰客现象,导致运输市场乱象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给乘客带来不安全风险,造成社会不安定。 五、正规的巡游出租车哪些行为是违规的?如何处罚? 违规行为主要分为九种: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乘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9.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上九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我县巡游出租车应该如何收费的? 出租车基价:起步价5元,基价距离2公里; 超过2公里,每公里加1.4元;可免费等候3分钟,每超过1分钟按0.3元收取等候费;以单行6公里为限,超过6公里部分,加收50%空驶费;当日23:00至次日5:00为夜行车,基价加收1元夜行补贴。 我县出租车的运价正在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七、拒载、绕道行驶、议价、甩客是什么意思? 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八、乘客遇到哪些情况,可以拒付车费? 1.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不打表),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2.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出具正规车票)的; 3.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九、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2.不携带(猫、狗)等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 3.不向车外乱丢物品;不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4.不能因赶时间向驾驶员提出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要求; 5.醉酒者乘车应当有照顾人员陪同; 6.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监护人员陪同; 7.坐车到达目的地后自觉按计价器显示价格支付车费。 十、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2.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3.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4.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5.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十一、驾驶员有哪些情形的,不能开巡游出租汽车?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没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的; 2.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的;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 3.有暴力犯罪记录的; 4.年龄已超过60周岁; 5.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 6.没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资格证的。 十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哪些情形,从业资格证将被注销?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十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应当如何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 1.聘用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2.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十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司或个体经营者)未按规定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如何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规定是好,执行却差。 向县长好样的,干工作就得这样,有步骤,有方法,有始终! 宿松交通部的长期不作为,导致现在三轮,黑车到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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