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评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近日,北京朝阳区一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在网上引发关注。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因为它不过是街边小店的寻常操作,关系到小店经营效益,也满足了市民的生活便利需要。如果确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要知道,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市场主体能够健康发展,实际也是一种服务。执法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不该仅仅有简单的“罚与被罚”“管与被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是在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当下。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偏。如果经营范围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当前实际,就该修正法条以利落实。与此同时,行政处罚也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否则会很容易让公众将之与“以罚代管”“罚款指标”甚至“罚款创收”等联系起来,进而令执法公信力受损,不可不察。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执法必严与保持该有的人性化,从来就不是对立的。更何况,“轻微违法首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过度,宜有温度。
其实,这是官场那些老爷历来高高在上、恣意妄为的恶习 包子铺卖豆腐脑罚一万五,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管理与被管理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有协议条款约束的,按照约束条款处罚和没收两乞。则第三者不知道协议约束条款处罚和没收数据多寡与否的,属于不知情,没有必要引发热议。
当事人在签订包子铺经营证时,没有任何附加协议的,或者做了无理处罚的,走法院起诉路径维权。还可以通过商会出面调停。局外者,依据公民参政议政法律途径,而不是网络热议,发表个人的猜想,势必事倍功半,效果不佳。
天子脚下,一片净土,维护主导权的不乏有人。便衣执勤的特多。执法的佩戴有录音录像,只要从中截屏到一段音频视频对当事人不利证据,就有口难辩罪加一等。罚一万五不一定了事。
曾几何时,老汉我在海淀区逛街,看到游车贩鱼的买鱼。靠近一看。
要不要?在那个地方口语约不约?发音叫要不要?相当于秤一份给你怎么样?你外来人哪知道那里水深水浅,应一声要?
嘚,误会了。要是叭?从车斗水池捞出一尾鱼,盘子秤杆子动了一下“嘚嘞,两块。”
什么两块?
给钱呐!快,两块。
两块付乞。多重?
废话?
怎么,问句多重还是废话?
我讲了多重两块了吗?钱给了要不要?
不要!
你等着。
退钱呐,
什么退钱,知道这里忌讳说退钱不?旁边第三者凑热闹走了过来。浑水摸鱼的。
他不要,你要不要?答要。
一块,付乞。卖鱼的刚收一块斥给我,走,走人!
两块怎么成一块?
嘿!新鲜㘨!活鱼你不要,已经不是水里鱼,是死鱼。我给你不要的鱼买了一块都给你了。
道理境是那么圆滑,外地人总是吃亏。
一人所得必是他人所失。
忽然来了个穿制服的,吹了一声哨子,“骑车带着鱼跟我走一趟”。
就像牌桌上行话“鳖吃鳖”。看来,贩鱼的今天白忙乎了。
依据市场管理,贩鱼的先前的有理走平天下,刹那间成了无理寸步难行,只好认栽。
(朝阳区大柳树老汉我也去过,那里也欺生得紧,恶人必有恶人磨)
天眼灰灰,疏而不漏,负义亏心,报应不爽,跳死猢狲落入乾坤套里,竟然是瞬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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