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3-12-9 15:04

请看如此规矩

       鄙人因在县医院查出脊柱骨质增生、压迫左下肢神经疼痛,由县医院开药作保守治疗。今日,鄙人去子承父业、在园林路经营的”暴云广诊所”作理疗。
      理疗结束后, 因之前有人告知,该所每一次理疗费是八十元(原来是六十元),所以,鄙人仅带了两百元,但“小暴云广”要求本人一次需缴纳十次(所谓一个疗程)的费用,否则,其将拒绝继续治疗,并称:
      “这是我历来的规矩”。
      我指出这是霸王条款,但“小暴云广”不为所动,仍然坚持己见;但因我只有两百元,无奈,“小暴云广”只得收下八十元,并称:“今后不接受你的治疗请求”。
      对此,我想,各行各业都已取消了自己规定的霸王条款,恢复当事人的选择权,这个“小暴云广”是不是该想想呢?而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对其督查呢?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3-12-10 16:11

医者,当“德”字为先,故有“不作良相作良医”之谓。纵观当今,“德”为先者,当有几何?往,虽食不果腹,然,不计钱财,公医先救死扶伤而后论;今,无钱等死矣。

张学久 发表于 2023-12-10 17:35

应按次数付费,如果一次性交清后续治疗费,可享受优惠阶。

HJANX 发表于 2023-12-26 07:44

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私家诊所,拿捏得准的,自定收费标准,有言在先,你觉得不合适,就可以走人,没有人还没有提供服务也不让走人的。服务付费是一个合同形式的消费服务。
有两点值得一提。
一,理疗缓解疼痛,是一个立等片刻 ,短期缓解疼痛的医疗手段。依照经验比对一下症状,可能协议双方要讲到预期效果。约定疗程。病情稳定,发展,维持,并发症,副作用,都不能打包票的,就不可能要求患者预付下次服务的收费。即使是服务者提出,你不愿意,也可以走人。
二 ,私人诊所,因为可以自己有言在先,因诊疗小本经营,资金不足以垫付--药材器具和聘请高人相助等费用。要求患方预付一定金额的,也是合同形式的服务付费。愿意服务付费的,合同成立。
双方拒不接受的,合同不成立。
似这样的诊疗,可以告知不给重复再来的患者医疗服务。
而在第一次医疗服务付费,作临时缓解疼痛服务付费,如同外伤止血包扎一下的意义差不多。医者已经是医德了。良言相告,已经是良相了。
私人诊所,没有与你达成下一次服务付费合同。双方再没有约束力。不值得相互诋毁名声。
购买物品,有可能根据物价行情限制价差的。
但是,医疗服务收费,可能没得商量,爱诊爱不诊,愿者上钩。
商业局不管医疗的。
药监局不管按摩理疗的。
公安局,不管没有造成伤害,也不管没有犯罪故意的未侵权的人。
路过人不管任何没有发生的纠纷。
先生提出有关的管一管。不知谁能管。
是同行--利益摊位争夺人找茬的吗?
那不文明。
是闲杂人--受顾用的打手吗?
那犯法。
先生是患者,朋友圈当关心关心,人老了绝不糊涂,不要想多了,是病早医,早日康复,不治将恐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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