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政协原主席汪百春一审获刑十年二个
发布时间:2024-06-28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宿松县政协原主席汪百春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被告人汪百春在担任宿松县汇口镇党委书记,孚玉镇镇长、党委书记,宿松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宿松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业务承揽、资金拨付、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弟郭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百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弟郭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安庆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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