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5人因酒后驾驶被拘留
6月2日13:49分许,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宿松县江阔线18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宿松县公安局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6月4日13:08分许,吴某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宿松县墨两公路14公路400米往邱山村方向延伸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宿松县公安局对吴某超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6月6日0:14分,辛某在龙门南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小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5mg/100ml。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宿松县公安局对辛某超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6月15日20:47分许,李某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宿松县凉河公路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78mg/100ml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宿松县公安局对李某银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6月22日1:36分,黄某在龙门南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小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3mg/100ml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宿松县公安局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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