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别山军人 发表于 2024-8-6 20:28

“天价处罚”的根源

      近一段时期以来,“天价处罚”案例在各类媒体频频曝光,什么卖十几斤芹菜被罚10万元、采耳店被罚22万元、超市卖风油精被罚150万元等等,一时间把相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至风口浪尖,成为千夫所指、万人唾骂的对象。      其实,根据本人代理此类案件的体验,将形成“天价处罚”的根源完全归于执法有失偏颇。市场监督部门在处理食品药品类案件时,虽然也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但更多时候的裁量还是理性的。即使是媒体曝光的那些案例,也基本是在法定幅度最低的档次确定的处罚额度。其实,具体执法人员和审核人员也有一肚子苦水,如果他们在最低幅度以下任意从轻、减轻,也有渎职、枉法的风险。更可怕的是,现在行政监察、行政巡视非常严格且频繁,随时都有被追责的可能。有些处罚他们自己也觉得太重,社会认知度低,但为了自保,也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那么,上述那些处罚既然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而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难以接受,结果却是执法者遭到唾骂,违法者反而被同情,问题出在哪里?很显然,根子在立法。是法律脱离了国情,是法律过于简单、过于原则,而立法、司法解释又远远滞后。以那个风油精案为例,2019年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国家已经将风油精纳入药品管理,该超市确实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按15倍-30被处罚,难道说市监部门处罚150万错了?难道说他们不是按最低额度处罚的?你就是打官司大概率也会败诉,因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然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违法另当别论)。可是,按我们一般老百姓的认知,人丹、十滴水、风油精等消暑驱蚊类药品过去随便买卖,记得我们年轻时在田间劳动,生产队还专门发这些东西防暑呢。当然,今非昔比,将这些东西纳入药品管理也有必要,但销售了哪怕一盒几块钱的所谓药品,你就罚人家150万?我看有些立法专家是脑子进水了,因为他们喝洋墨水太多了,一心想着在中国嫁接美国的天价处罚法律制度!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严加管理非常必要。但是,对一些没有后果没有故意(违法认识性错误)的行政违法,要罚得人家倾家荡产肯定是粗暴的。上述的那家超市如果150万处罚到位,老板倾家荡产不说,其员工肯定纷纷失业,这也是民生问题呀!在关系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刑法界,立法和司法部门有个共识,那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觉得同样适用于行政立法和执法部门。宽和严的尺度如何把握,当然不可一概而论,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原则应该是宽不至于放任鼓励违法、严不至于引起公众同情。               

阿宏 发表于 2024-8-7 08:46

论证充分,说理清晰!向作者致敬。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8-7 21:19

   显然,这是一篇有见地的帖子:
   针对那些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楼主将之归结于:
   1,行政机关仅注重于法律的普遍性,并不注重特殊事由的特殊性因而应当注重这一特殊事由应当由立法机关颁布对此事由的特殊法,据此,我认为:
    刑法关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行贿一万元作为追诉起点,但是,《刑法修正案》9,则规定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党政机关领导、向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虽行贿金额不满一万元,但仍然应当立案。
    显然,这一特殊法的立法本意,是针对行贿人的行贿动机之恶劣,及这一行贿行为随之带来的后续恶劣、严重结果;而这一后续恶劣、严重后果,显然与这一虽不满一万元的行贿款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据此,根据这一特殊法的立法本意,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活动中,已形成的约定成俗的惯例:那些并不专业经营药品的日杂店铺售卖如:十滴水、万金油、风油精等等这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过度使用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健康保障药品,单独列为不受行政机关监察的药品呢?
   显然,执政为民还是执政为权,为所谓的“法”,是考验执政机关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的试金石;而那些打着“依法行政”的幌子,针对如楼主举证的事例,貌似为“规则”、乌纱帽,实际上是为增加“预算外收入”、甚至是敲诈勒索的“创举”,必然会令人反感,憎恶;而此必然会大大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如此,人们会信任党和政府吗?人们难道不会认为这是强取豪夺吗?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我过度解读的危言耸听,但是,不要忘了:曾经那些遍地开花的“乱收费”,难道真的会销声匿迹而不会死灰复燃?人性的自私,其实是一个永恒的事实,并不会因信词旦旦的标榜而销声匿迹。
   当然,楼主作为一个律师,注重于法规,而本人则更注重于历史事实所体现的人性;但是,公平正义则是共同的理念;朋友,然否?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8-8 12:03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4-8-7 21:19
显然,这是一篇有见地的帖子:
   针对那些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楼主将之归结于:
   1,行 ...

   曾经,在上海,有人因为截去了自己载的一棵遮挡阳光的樟树树冠,结果被上海有关部门认定为“乱砍乱伐”,作出罚款十几万元的行政处罚;其实,樟树截去树冠,其仍然有再度萌发新枝的功能,例如宿松县原新电影院街前那几棵樟树,虽然被人们砍去了树冠,而今,却枝叶繁茂,形如伞盖也。
    当然,我不知道上海樟树事件最后结果如何,但是,行政职能部门的官僚主义、片面理解法规而实施的貌似合法、实为“行政创收”、甚至敲诈勒索的无良行径,在现实中并不乏见,据此、楼主谓之“天价处罚”,恰恰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社会”中那些弊端;“法”不是为官的,而是为民的,因为,“人民就是江山”。

大别山军人 发表于 2024-10-30 21:16

先生所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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