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秋凉还要凉
比秋凉还要凉【情理法】我看到了一则视频,一个老妈妈撕心裂肺在干嚎。不忍看全部,看到断断续续的晓得个大概,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情何以堪,法理安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家,老头子花费了毕生精力为培养下一代,油尽灯枯,死后三天火化。家徒四壁十分凄凉。老妈子被儿子领进城,在儿子的夫妻共有房屋住了半月,以老妈子非房屋使用权人,要求老妈子回农村老家。法理存在。老妈子要求儿子报答养育之恩,为老妈子置办居住房屋,情理存在。儿媳妇不愿意。民法典没有设立父母享有子女住房的使用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占有、适用、收益和处分权,不属于夫妻单方所拥有,儿媳妇不愿意有效。…………情,不可以大于法。老妈子回到了农村老家,哭昏倒在老头子的墓前。她是有儿有孙的惹不起的存在。干哭无泪没人搭理。哭累了还回归那家徒四壁十分凄凉的地方。…………有钱难买早知道。如果,我说的仅仅是如果时光倒流。老头子可以带着老妈子早些学法,一准不会养儿子,用培养儿子的毕生精力去养一条狗,都不至于那么凄凉。~那么凄凉,比秋风还要凉。路遥:你说:“儿媳妇不愿意有效”,是哪门子民风、法律认可“有效”?显然,这个恶媳妇当受到谴责、甚至法律追究,但你却称儿媳赶走老妇“有效”,真不知道你学法律学到阴沟去了! 养两只母鸡更实在,缺徳之徒终久会遭恶果! 【找概念】通常情况下,女婿、儿媳妇,不是子女。不是继子女。也不是收养的养子女。所以女婿、儿媳妇不是法定赡养人。儿媳妇,在公婆的儿女等赡养人丧失之后,作为家庭成员,自愿担当起扶养义务的,建立抚养关系,另当别论(此地从略)。本主题帖讲到儿媳妇不愿意给婆婆使用儿媳妇的住房使用权,法理上有效。…………那位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谴责儿媳妇。本人认为,那是属于传统观念,像我们这代老人,以及之前的古人传统观念,好像是是说得通的。正是因传统观念,本人不无感概地说“情何以堪,法理安在?”本人早已看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因为儿媳妇的住房权不适合追究儿媳妇违反老人权益保障法。即对主题帖中老妈子的儿媳妇,没有约束力。回那位江先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关于赡养人与老人住房,请仔细看好了再说话。因为主题帖儿子儿媳妇,以老妈子非房屋使用权人,要求老妈子回农村老家。法理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主题帖中赡养人儿子,没有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先他没有违背以老人居家为基础的养老。其次儿子没有违背--第十六条关于老人自有住房界定法条。儿媳妇不是赡养人,更不存在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关于老人自有住房界定法条。就路某人的感觉来说,法律有一天还要继续细化。希望有一天,法律文明规定,老人享有子女所有的房屋居住权。…………回德高望重的张先生。人类的传宗接代,是人类给世界的贡献,是培养接班人的头等大事,而不是“畜牲养的”认为的那样--“动物的公识”。人类培养接班人,都希望一代胜一代,在付出毕生精力之后,当初也希望获得老有欢乐,而不是老来被接班人赶出家门。本人认为,仅仅以现存的法律约束赡养人是不够的。还得有一点人类道德,传统观念上有用的东西不能丢。否则以毕生精力培养下一代,落得个晚景凄凉,就不如花毕生精力养一条狗,如先生所言“养两只母鸡更实在”。…………就现时的法律而言,那家儿子儿媳没有触犯法,他们太不缺法,他们不缺法,而是缺德。推而广之说,人,不管走到什么地方,最不缺的就是法,最稀罕的,是人间只缺理解。理解一点温暖一片,要命的哪怕是缺一点理解就凄凉,~比秋凉还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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