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1-21 12:08

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思考

         昨日中午,在原老剧团处,鄙人骑三轮电瓶车与一骑两轮电瓶车妇女发剐蹭事故, 我车在道路约三分之二右则处与对向驶来的电瓶车发生剐蹭,使该车左挡泥板破裂出现裂缝;因为交通事故是一种动态行为产生的结果,所以,我必须将当时的情况介绍:   时值中午,我车左则车流出现拥堵而占去了大部分路面,仅右则三分之一路面为我车通畅路面;在我紧跟前车行驶时,突然,有一妇女骑两轮电瓶车从对向驶来,虽然双方都采取了紧急制动,但仍然发生了轻微的剐蹭。
      显然,这就是常见的“见缝插针”的加塞违规现象;而此,往往就是发生道路拥堵的、令人深恶痛绝主要原因。
      后来,交警来了,在拍摄现场后,对方要求赔偿,我拒绝;交警就叫双方明日去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再按规定处理。
      对此,我表示:“我如果高兴就去,不高兴就不去”;意思是:拒绝协商,按规则处理:要求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思考:不按交通规则、见缝插针行驶的人,特别是那些中年妇女尤其如此,在现实中很常见,但他们并不因此受到处罚,甚至连谴责都没有,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如此行为加强监管,并据此予以处罚;如果我对此作出赔偿,那个妇女将继续我行我素,不长记性。   就“礼让”与“规则”而言,显然,“规则”大于“礼让”:
      曾经,有人因“礼让”,结果吃过大亏,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事故;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据说香港人可不讲究什么“礼让”,只讲规则;这才是“法治”。


HJANX 发表于 2025-1-22 18:24

2025年1月20日,时至中午,驾电动三轮车老人,不知眼睛看什么去了,迎面一中年妇女骑二轮电动,路过老剧团处。老人的三轮车,将中年妇女的二轮车,车左挡泥板剐蹭--破裂出现裂缝。两车相向行驶,双方的左侧最近。是谁剐蹭谁,就要看拍摄现场是什么样子。


刮蹭不同于剐蹭,刮蹭无非轻微伤物表皮,剐蹭可能有破裂。但是伤车相比起伤人,又轻便了许多。如果这一点小小不严的事情,也要计较起来,也许会各执己见,把错误推给对方。
一个不赔偿,
一个要说法,
针尖麦芒,互不相让。为了和谐,交警会发话的。


年头街道,本来就短时间墉堵,总得有交警专门来疏通、来解劝吧。
交警就叫双方明日去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再按规定处理。
骑三轮电动车老人,拒绝协商处理,要求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认定就认定,思考就思考,都得在不墉堵的地方去协商。一个年头的街道本来就出现短时间的墉堵,有人不接受交警的疏通,拒绝协商,还要求对中年妇女怎么样,这里又不是男尊女卑的旧社会。发帖叫喊“思考”,可见有点二五。


我们先来看看作者向读者交代的场景。
一条道路,被作者介绍,为路三分之。三轮车的右侧占三分之一,且三轮车的右侧占三分之一是畅通的。三轮车在三分之二上,尾随前面的车。三轮车的左侧墉堵着。即一条道路左侧占三分之一是墉堵的。
若上述属实,三分之二,属于一条道路的中间。中间放行,对尾随前面的车行驶,就要间隔时段截停下来,要兼顾放行对面过来的车。对于上路车,放行就有讲究了。


就算允许同时相向从路中间通车。三分之二的中间来说,二轮车占道要比三轮车要窄些。假设这三分之二的道路中间,按照对破平分左右,则知三轮车占了对面驶来车的车道无疑。
更何况电动三轮车的右侧还有三分之一路面通畅。三轮车有通畅的地方避让,而不让。
更何况电动二轮车的右边已经墉堵无处避让,而且,电动二轮车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啊!
损坏赔偿,天经地义。协商只是交警的一句和谐用词而已。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考D级驾驶证,要挂车牌的。
宿松县三轮车挂牌白颜色,比较奇特。按照安全分类,25~50km/h,电动三轮车挂牌蓝色,超过50km/h,电动三轮车挂牌黄色。但是没有电动三轮车可以不挂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没有说可以不考D级驾驶证。
从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来说。交警对无证无牌的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要比电动二轮车的管理更加严肃。没有礼让到管理不严肃的地步。


如果没有拍摄现场为依据,仅仅凭据炮手老江的详细介绍。说明相向行驶允许的情况下,是三轮车抢先占了对面来的二轮电动车道。剐蹭了对方已经制动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对方车左挡泥板剐蹭--破裂出现裂缝。


注:
交通安全管理,常抓不懈。道理、法理,都离不开请交警交给专业人来说理。严厉打击街痞路霸。维护交通秩序。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1-22 19:18

当事人拒绝协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协商,并不是法定义务,仅仅是交警处理事故的第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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