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因当事人江某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复查(注意:是《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申诉程序,而不是司法审判程序);几经周折,二审法院终于答应受理,并叫申请人根据该院提供的范文,重新提交“再审申请书”;也就是说,针对本案明显的错误,本案将再审;当然,这一“再审”,实际上也是二审法院将对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作出的“复查申请处理意见”的先期准备,同时,也是涉法涉诉信访必须履行的程序:导入司法审判程序。回想起来,当事人已经数次信访、投诉,甚至控告,但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受诉机关全部都是以原审裁判、决定结果作为拒绝受理的依据,并不针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也不针对当事人援用的法律法规作出任何释明;而当事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申诉“三部曲”:“信访”(针对一审法院)、“复查”(针对二审法院)、“复核”(针对再审法院),却是其绕不开的法定程序;所以,即使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仍然不服,当事人依然可以向再审法院申请复核;届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举行听证;而这一次听证,将是当事人翻案的最后一次机会。
如今,二审法院终于答应受理了,并且将以“再审”程序处理“复查申请”,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个好消息;当事人将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十三项再审事由,就本案裁判明显违反该事由的具体事实,予以充分举证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后,将针对原审被告虚假诉讼、本案承办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向人民法院以刑事自诉程序,提起刑事控告;当然,这一刑事控告的路必然不会一帆风顺、必然会受到被控告人的百般阻扰;如果没有结果,当事人将向最高检第十监察厅提出举报,以避开这些人的干扰。
且看事态如何发展。
(仅以此文提醒那些一味去北京上访的人们:依照维权的合法申诉途径维权,才是合法、有效的。不成高见,请多多指教)
无案卷号又无对应时间,让人看了好消息却成一团雾水。 张学久 发表于 2025-2-16 07:41
无案卷号又无对应时间,让人看了好消息却成一团雾水。
你是向我一人发帖?任何作品均属大众,社会作品呀? 显然,那些曾北京上访的人,大多数都没有实质性结果;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申诉三部曲:
“提出信访(在案发当地法院)”、“申请复查(在一审的上一级法院:中院)”、“申请复核(在省高院)”,就是针对已经走完司法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唯一可以依赖的申诉程序;其中,在提出信访时,可以依法要求原审法院举行听证;而在最后复核程序中,可以再次申请举行听证;并且,可以要求作出复核处理意见书的省高院向社会公布该处理意见书。
并且,针对三次处理意见书,要求明确在处理意见书中载明信访人据以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的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如果不然,则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请求监督、请求责令地方法院依法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因此,不要相信那些自称神通广大的律师的鬼话···。 当然,针对可能举行的两次听证会,针对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最好请打过再审官司的律师写一份针对《民事诉讼法》211条规定的13种再审事由的举证材料,而无需请律师全程代理,以节省钱。我曾请过自称与省高院某法官是同学的某律师,结果发现他并不懂打再审官司,反而是我从网上学到打再审官司的一些门道···。
唉,“法律”并不像人们想象中那样至高无上。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2-19 18:27
当然,针对可能举行的两次听证会,针对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最好请打过再审官司的律师写一份针对《民事诉讼法 ...
你张学久过奖了。在逆境中求生,只能靠自己,如你曾经为父翻案一样;不过,在当时,你靠的是找你父曾经的关系大人物,而本人则是靠法律,并坚信法律,或者说是只能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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