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一家庭农场占用林地搭建鸡棚被处罚
5月19日,宿松林业局发布处罚公告,宿松县对桥桥头家庭农场在华亭镇对桥村桥屋组“猫儿山”集体山场上占用林地搭建养鸡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宿松县林业调查设计室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桥头家庭农场在“猫儿山”集体山场上占用林地面积为0.0377公顷(0.5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已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宿松县林业局对其依法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行政处罚。
据查,《森林法》第三十七条适用对象是:
“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并没有针对农业中的养殖业(毁林建房除外);并且,该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难道林下养鸡会对森林植被会产生植被损害吗?所以,应当认为该处罚所据法规依据适用错误。
并且,《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仅仅规定: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并没有禁止在已经成林的林地放牧(包括养鸡)。
由此可见:
林业局已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对农业的多种经营产生实质性阻碍作用;其真正目的、其实已不言而喻。 你们能不能将《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及其第一款具体载明?能不能将当事人毁坏植被的具体事实予以说明?如果说毁坏植被是指林中那些草,却无视林下养鸡给森林消灭了害虫、无视鸡粪给森林增加了肥料,这一“毁坏植被”的结论是不是太牵强附会了?是不是太片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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