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 09:16

赶鸭子上架

      因朋友与城管就强拆房屋发生冲突,致朋友腿部淤青、某城管口腔被朋友一巴掌打出血,朋友被公安机关以“结伙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朋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委托我提供法律咨询、写好申辩材料。
      我原以为仅此而已,不料朋友以“事务太忙”,委托我作为特别代理,独自出席行政复议会。
      虽然,我并不怯场,但我从来都没有以案外人身份参加过这样的行政复议会,特别是城管部门本就是和公安机关一家人的行政复议会,但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朋友的友谊,我只得按“赶鸭子上架”,奉命而为了。根据朋友的意思,如果此次行政复议败诉,他将上访,我告诫他:上访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将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再次为此提供帮助,最好是我不作为代理人出庭代理,因为我没有律师证,但经社区推荐是可以的;朋友同意了。
       记得有人曾说:“一个洋律师也搞不过你一个土律师”,回想起检察院聘请的那几个律师曾与我的舌战,我顿感有点信心:“事实胜于雄辩”,是一切诡辩家都无法逃脱的梦魇,即使是权力可以一时掩盖真相,但不可能永远掩盖真相。
       鸭子上架,鸭子站得也高;凤凰飞得再高,但它总要落地。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3 10:02

说明: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据以作出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事实依据是:
某城管人员被当事人一巴掌打破口腔内膜出血,因而构成司法鉴定意义上的“轻微伤”;
其援用的法规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
“结伙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
我作为特别代理人申辩的理由是:
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城管人员在执行强制拆除时,未依法出示生效行政裁定文书,因而构成程序违法;并据此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该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
1,   当时当事人及亲属共四人,而城管人员却有四十多人,该裁定将四人认定为“结伙(预谋)”,却无视城管人员有四十多之众,明显有颠倒黑白的故意。
2,城管队长在双方并未发生激烈冲突时,高喊“哪个打的,照打”,暗示城管人员可以武力制服当事人,继而发生城管人员四次将当事人推倒,这一变相武力侵害当事人的行为,致当事人小腿出现超过15平方厘米的软组织挫伤,因而构成司法鉴定意义上的“轻微伤”。
    行政处罚援用法规错误:
    如上所述:
    城管人员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认定当事人“结伙殴打他人”颠倒黑白;
   只字不提当事人同样受到轻微伤,
根据已经生效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自卫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援用的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显属于适用法规错误。
   顺便说,如果当事人年迈体弱,其在四次被城管人员推倒时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恰恰是当事人年轻力壮,才避免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城管人员的这一变相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4 16:01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3 10:02
说明: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据以作出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事实依据是:
某城管人员被当事人一巴掌打破口腔内 ...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届时行政复议会举行时,你可以来旁听;当然这要行政机关容许,也好让山人目睹你的尊容,以解山人多年“不识庐山真面”之困。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1 16:37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4 16:01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 ...

路遥:你说“城管不可能····”,这只是你的想象;至于你称“无下文···”,那是盟主之所为;而你至今仍然记着之前你污蔑山人偷瓜的事,只能说明你“痴心不改”,一副顽固不化、凭空捏造的嘴脸。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1 22:24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4 16:01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 ...

不给你看、或者没有发在论坛上,你路遥就认为不存在;但山人认为,对你这样的刁钻、无耻之徒,山人认为没有必要向你展示;而最重要的,是向被申请人的上级:宿松县人民政府所辖的司法局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申辩意见;所以,正告你:不要一而再再而三、自以为是地伪造、篡改山人举证的事实和陈述;而此,也是曾经那个“他乡”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你的如此惯技之邪恶;对此,也就是人们鄙视你的原因;而张学久先生虽然与山人在某些事件上看法不同,但张学久先生从不否定山人所陈述、举证的事实;这就是你与张学久先生最大的区别;或许,这就是“人各有志”吧!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2 07:49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1 22:24
不给你看、或者没有发在论坛上,你路遥就认为不存在;但山人认为,对你这样的刁钻、无耻之徒,山人认为没 ...

可能全县百姓都知道山人犬子官司所体现出的法院、检察院的无耻与背叛法律的基本事实,而你匹夫也曾知道一二,但是,出于你对山人的嫉妒、夙愿,一而再再而三与山人扯淡,甚至在被山人屡屡痛批,你却仍然厚颜无耻地继续你那小丑般的表演,可见你邪恶至极。
   至于山人所披露的、基本上是由法律文书证明的事实没有被发表,显然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所致:强权强奸新闻自由;这就是新时代下的“法治”。
   如果你有种,那你就邀约法院、检察院那帮人,来与山人较量一番;我想:你不敢,那些人也不敢。若非如此,算你有种,山人也可高看你匹夫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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