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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邓123

事关: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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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D邓123 发表于 2015-8-5 20:07
真的 我外公的真事 打了八年官司一直说受理中

现在都是案件登记制,立案就必须受理,你打了8年官司不懂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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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事关:诈骗案”一帖的回复
D邓123:
    你好。
    你在帖文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起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曾用名:柳坪竹木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和宿松县民政局职工熊平。根据这两起案件并结合你在帖文中反映的情况,我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起诉讼是1992年,宿松县民政局原生产救灾办公室秘书熊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平丰还清熊平为柳坪(乡)竹木工艺厂在东风信用社贷款本息或裁定邓平丰保证还贷的“房屋抵押书”生效。经调阅1993年的原始案卷,该案当时由我院法官刘河水同志承办,1993年3月1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蔡绿山同志时任书记员担任记录。在庭审举证、质证后,承办法官刘河水组织熊平与邓平丰对该案进行调解,形成三页调解笔录,邓平丰自愿将两间半房屋以4016.21元价格抵押给熊平,双方均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因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1993年3月10日,熊平以已与邓平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撤诉,1993年双方自愿履行了调解协议。现邓平丰对原调解笔录上自己的签名提出异议,本院为慎重起见,告知其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邓平丰提出了鉴定申请,在本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报送送检材料时,邓平丰又撤回申请。因此,你在帖文中关于“蔡绿山与熊平伪造假记录三页”一说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起诉讼是,2014年11月20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现价值100万元厂房财产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另租厂房租金20余万元;3、判令赔偿原告告状八年经济损失30余万元。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3日、6月1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坪工艺福利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相平、被告熊平到庭参加诉讼。对三次审理的程序和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包括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内的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你在帖文中所称我院“两次开庭违法审判”也无事实依据。
    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近期宣判后,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还在二审中,请你相信安庆中院会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281。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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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会发生你说的这样!!造假。或许有判决不公。你可上诉或抗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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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8-6 08:46
楼主你好;你如果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还要加強文化学习,尤其写作方面有待深造,以便日后面对考验。据我本 ...

  关于对“事关:诈骗案”一帖的回复
D邓123:
    你好。
    你在帖文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起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曾用名:柳坪竹木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和宿松县民政局职工熊平。根据这两起案件并结合你在帖文中反映的情况,我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起诉讼是1992年,宿松县民政局原生产救灾办公室秘书熊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平丰还清熊平为柳坪(乡)竹木工艺厂在东风信用社贷款本息或裁定邓平丰保证还贷的“房屋抵押书”生效。经调阅1993年的原始案卷,该案当时由我院法官刘河水同志承办,1993年3月1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蔡绿山同志时任书记员担任记录。在庭审举证、质证后,承办法官刘河水组织熊平与邓平丰对该案进行调解,形成三页调解笔录,邓平丰自愿将两间半房屋以4016.21元价格抵押给熊平,双方均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因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1993年3月10日,熊平以已与邓平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撤诉,1993年双方自愿履行了调解协议。现邓平丰对原调解笔录上自己的签名提出异议,本院为慎重起见,告知其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邓平丰提出了鉴定申请,在本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报送送检材料时,邓平丰又撤回申请。因此,你在帖文中关于“蔡绿山与熊平伪造假记录三页”一说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起诉讼是,2014年11月20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现价值100万元厂房财产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另租厂房租金20余万元;3、判令赔偿原告告状八年经济损失30余万元。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3日、6月1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坪工艺福利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相平、被告熊平到庭参加诉讼。对三次审理的程序和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包括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内的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你在帖文中所称我院“两次开庭违法审判”也无事实依据。
    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近期宣判后,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还在二审中,请你相信安庆中院会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281。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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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8-6 08:46
楼主你好;你如果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还要加強文化学习,尤其写作方面有待深造,以便日后面对考验。据我本 ...

  关于对“事关:诈骗案”一帖的回复
D邓123:
    你好。
    你在帖文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两起诉讼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曾用名:柳坪竹木工艺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和宿松县民政局职工熊平。根据这两起案件并结合你在帖文中反映的情况,我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起诉讼是1992年,宿松县民政局原生产救灾办公室秘书熊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邓平丰还清熊平为柳坪(乡)竹木工艺厂在东风信用社贷款本息或裁定邓平丰保证还贷的“房屋抵押书”生效。经调阅1993年的原始案卷,该案当时由我院法官刘河水同志承办,1993年3月1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蔡绿山同志时任书记员担任记录。在庭审举证、质证后,承办法官刘河水组织熊平与邓平丰对该案进行调解,形成三页调解笔录,邓平丰自愿将两间半房屋以4016.21元价格抵押给熊平,双方均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因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1993年3月10日,熊平以已与邓平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撤诉,1993年双方自愿履行了调解协议。现邓平丰对原调解笔录上自己的签名提出异议,本院为慎重起见,告知其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邓平丰提出了鉴定申请,在本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报送送检材料时,邓平丰又撤回申请。因此,你在帖文中关于“蔡绿山与熊平伪造假记录三页”一说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起诉讼是,2014年11月20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现价值100万元厂房财产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另租厂房租金20余万元;3、判令赔偿原告告状八年经济损失30余万元。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6月3日、6月12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坪工艺福利厂法定代表人邓平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相平、被告熊平到庭参加诉讼。对三次审理的程序和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包括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内的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你在帖文中所称我院“两次开庭违法审判”也无事实依据。
    原告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诉被告熊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近期宣判后,宿松县柳坪竹木工艺福利厂不服,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案件还在二审中,请你相信安庆中院会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以上是我单位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院联系。联系电话:0556-7834281。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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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水青山 发表于 2015-8-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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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邓123:
    你好。

是的,我说的并沒有恶意吧。从法院对案情回复中不难看出,虽未见终审结果,可预料,不但不能如愿原告,而且,最终原告有缠诉之嫌。理由是,没有新的有力证据推翻原判证据非法,所以,我善意力劝这名还需刻苦学习文化的大学生楼主,不要误导当亊人。22年前,蔡绿山同志一个普通正求上进的书记员,有何能耐左右案情,一个血气方刚的毛头小伙子,正处激情正义期,不会是楼主想像的蔡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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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5-8-6 08:46
楼主你好;你如果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还要加強文化学习,尤其写作方面有待深造,以便日后面对考验。据我本 ...

我想说的是这不是我写的 我只是帮发帖 仅此而已 其实我对整件事的原委也不是很清楚 但六十多岁的外公让我没理由拒绝 家里人都劝了 劝不动 至于蔡璐山什么的我不了解 还有我不是小伙子 是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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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绿水青山 发表于 2015-8-6 11:35
关于对“事关:诈骗案”一帖的回复
D邓123:
    你好。

看完这个回帖 我会好好跟外公谈的 其实对整个事我也不是很了解 只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找我我没理由拒绝 更何况还是我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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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D邓123 发表于 2015-8-7 09:58
看完这个回帖 我会好好跟外公谈的 其实对整个事我也不是很了解 只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找我我没理由拒绝 更何 ...

      小妹你好;老叔仔细看过你的回帖,顿觉快慰,你勇敢面对现实直言回帖,我认为你是一个勇敢善良无私高尚的女孩,你虽身为大学生,书本知识你是我的老师,但,人生大学知识你暂还是我的小学生。
       你原帖的诉求,缺少亊实证据,经不住依法质疑的法理依据。再者,针对蔡绿山同志个人过激言行,不但达不到诉求目的,相反不是案件焦点不能引起重视。你外公半百有加,历经漫长诉累,形成一种单方坚持片面心理,一般诉讼人都有这种心态。所以,要有真心人加以举一反上开导,全面公正看待亊件的真实性,依法依据客观认定,不能以已观点强加法律的认同,所以,很多当事人缺少了知心好友的开导,造成徒劳,最后只有怪法律不公,说老实话,有理合法的事,法律永远会认定,仼何単位和个人都左右不了,希望你努力学习,倍加珍惜青春年少,为梦想人生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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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8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反复阅读了此帖很是觉得张学久网友的几次回帖非常人性化正直公正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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