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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诈骗电话 两项罪名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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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新类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郑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4年12月6日,被害人钱某向桐城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先后接到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称其办理的信用卡已透支使用,涉嫌违法,要求将所有银行存款汇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就要冻结其所有的银行账户。由于一时害怕就信以为真,将存款32000元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发现上当受骗。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先后将涉嫌犯罪的王某、郑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违背他人意愿,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予以买卖,其行为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办理的银行卡数量均超过了十张,达到了“数量巨大”的标准。被告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3736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前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对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累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郑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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