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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小说] 行善也需要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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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则关于子贡的故事,读来令人玩味。说的是孔子的弟子子贡有钱、任性,在外边经常做善事且分文不取,结果孔子责怪他:“你无端抬高了道德的门槛,把贫穷的善人阻拦在行善的门外……”。不久,孔子的另外一个学生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农夫,农夫为了答谢把一头牛送给了他,子路牵牛而归,孔子表扬了他,说子路懂事,做了好事获得了报偿,此后人人将会效仿他做好事。长此以往,这个国家的社会风气就会好起来了。
      看来,作为“圣人”,我们的孔老夫子奉行的是“善行需要弥补”,乍一看,这与我们现今提倡的做好事“不留名”或曰“拾金不昧”是格格不入的;细一想,这事儿还有点“靠谱”。据了解,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民法规定,捡拾到物品之后,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应将物品归还,但拾得者可向失主索取物品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同时还规定,如果丢失物品的是贫困户,这十分之一的报酬,还应减免。这条法律的意义就在于考虑到人性。“占有”是人性中无法抑制的本能,但如果捡拾者能够拿到相应的报酬,而且还能让自己成为一个“好人”,这就弥补了捡拾者巨大的心理落差。
      当然,这似乎与我们时下倡导的做善事不留名不要利的道德精神相悖,但也因此衍生了许多“好心没好报”的故事。譬如一个老太太不慎摔倒在地,有人去搀扶了,送往医院,反而被其家属讹上,这样,让做好事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类似的现象的确累见不鲜,为何不能绝迹?让做好事者寒了心,恐怕这个社会会变得很可怕的。所以我们祈盼政府出台系列关于褒奖行善者的政策或制度,让行善者暖心,让善行畅行。当一名出租车司机无偿将遭遇车祸的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反遭讹诈后,引起了许多网民的思考:生活中看见别人遭遇困境,是袖手旁观、绕道而行?还是义无反顾、毫不犹豫上前相助?对于许多人担心做好事怕惹上麻烦这种现象该如何解决?有些人大代表提出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立法,明确待遇保障、抚恤奖励、依法打击诬陷好人的行为等,并要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十分有必要,且盼望尽快施行。
      再回到行善方面,每当面临不得不行善的情况时,有一部分人在其内心道德感的驱使下会自觉地行善。如果不行善,那么他们就会感到内疚,甚至感到痛苦。一旦行了善,一种充实、坦然、快乐的感觉就会油然而生。这种充实、坦然、快乐的感觉实际上就是对他们善行的一种报酬。因此,古往今来,以助人为快乐的也不乏其人。可是,无论是内心的感觉还是社会评价归根到底都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而以精神层面的东西作为行善的报酬往往很难普及。尤其是在一个物质利益被进一步重视的时代里,内心那种充实、坦然和快乐的感觉逐渐敌不过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实际,而舆论空气里对道德的颂扬也越来越成为某种稀有物质,以精神层面的东西作为行善的报酬显然是杯水车薪了,所以,用物质奖励更多的人行善其实并不难理解。失主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物品丢失,如果仅用一声“谢谢”了事,没有实质性的回报行为,拾得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么则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拾金不昧缺乏积极性,会演变为“拾金而昧”。
      好在十年前《物权法》草案就明文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遇到拒付费则拾得人可留置。于是多年前,有个城市巴士公司就出台一个规定:从近日起,在部分公交线路上推行“有奖让座”活动,在公交车让座的乘客,既能获得一张粉红色的“爱心卡”,还能得到一元钱的预售票。实际上,行善从来都是有报酬的。不管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让座有奖和拾金有酬只不过是对行善有酬的一种现代实践而已。
      古人曰:一善染心,万劫不朽。一个西方的行善故事感动了我:
      一个十分寒冷的日子,一家豪华的鞋店门前,一个光脚的男孩正隔着橱窗呆呆地往里看着,身子因寒冷而颤抖。 一位路过的女士看见了,走近来问他:“孩子,你这么认真在看什么?” 男孩回答说:“我曾经请求上帝赐给我一双鞋,我想知道这里有没有。”
      女士牵起他的手走进店里,她让服务员打来一盆热水,亲自给孩子洗了脚,给他穿上袜子,她又买了一双鞋给他穿上,再将剩下的几双袜子都交给了男孩。 
  走出鞋店门口,女士抚摸着小男孩的头:“孩子,你现在觉得舒服点了吗?”男孩点头答应了。当这位女士跟男孩告别,正要离开的时候,小男孩在后面拉住了她的手,眼里包含泪水,用颤抖的声音问:“太太,你是上帝的妻子吗?”
  读到这里,我不禁感慨万千,世界上根本没有上帝,但任何人都能当“上帝”,只要你懂得行善,你就能成为“上帝”。这件事会永远温暖着孩子的心,那女士正因为她懂得行善,所以她会被孩子当成上帝的妻子。当然,我们也要学习男孩子的感恩之心。对人,对事怀有感激,就会热爱生活,就会好运常有,就会珍惜生命……就会感觉天地更加宽广! 这充分证明,无论生活怎么变化,我们都不能忘记:时时处处,都需要行善与感恩回报 万劫不朽!
(2015-12-19晚)王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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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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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 发表于 2015-12-20 10:39
我看了我喜欢!

谢谢朋友,留个联系方式,以便向你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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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篇很不错的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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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此篇心情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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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赞  一善染心,万劫不朽
通观民法,道德一词是看不见的;善行更不消说,漫说没有善行,就连一个善字也没有。救助和帮助是看不到的。通则只有两个助字,其一出现在第八十三条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方面的团结互助;其二,出现在第一百一十九条造成伤害的生活补助。
而拾得遗失物,仅仅出现在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失主只偿还支付的费用。
自汉朝萧何置典以来,唯今与人情无关的民法。道德也无,善行枯竭,这样“好心没好报”;做好事的“英雄流血又流泪”……。是当然的啰。
先生如椽巨笔呼吁“善行需要弥补”是高见!顶赞!

附录民法通则部分条款如下:
民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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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5-12-21 12:03
顶赞  一善染心,万劫不朽
通观民法,道德一词是看不见的;善行更不消说,漫说没有善行,就连 ...

谢谢,一善染心,万劫不朽!的确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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