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62|回复: 7

安徽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3-3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2016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数额
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936元/年
2015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7234元/年
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821元/年
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975元/年
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0894元/年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60周岁以下
538720元
61—75周岁
26936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134680元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60周岁以下
216420元
61—75周岁
10821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54105元
丧葬费
25447元
伤残赔偿金
城镇居民
26936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10821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被抚养人
            

生活费
城镇居民
17234元/年×年限÷份额
农村居民
8975元/年×年限÷份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
营养费
30元/天
精神抚慰金
不高于8万元
      
信息来源:安徽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16-2-25
      
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    叶海军律师    电话:18255638148(微信号)
   

发表于 2016-3-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奶奶个蛋,这发的有点伤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律师?61-75这是什么标准.是不是61岁的老人就只赔偿14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同命不同价,农村与城镇差距也太大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3-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有你 发表于 2016-3-3 22:17
你是律师?61-75这是什么标准.是不是61岁的老人就只赔偿14年?

是的,60岁以上,每加一岁少一年。75岁以上一律5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3-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平安 发表于 2016-3-4 08:16
这叫同命不同价,农村与城镇差距也太大了吧!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3-4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叶海军宿松律师 发表于 2016-3-4 10:25
是的,60岁以上,每加一岁少一年。75岁以上一律5年


不好意思我还是不懂,按您所说的是不是这个意思62岁的就只是75--62等于13年?我学到的这个公式不知还有效没:20-(61-60)=19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3-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有你 发表于 2016-3-4 12:43
不好意思我还是不懂,按您所说的是不是这个意思62岁的就只是75--62等于13年?我学到的这个公式不知还有 ...

60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61岁就是19年,62岁就是18年,依此类推。直到75岁及以上都是5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1:30 , Processed in 0.02247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