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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罗平飞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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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讲话指出
      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优抚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提高优抚服务保障水平,全面落实优抚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优抚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的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老同志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都是流血的。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应该是制订参战军人政策的基本事实依据。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这种贡献和付出是用生命和鲜血铸成的。参战人员或参战军人的这种特殊贡献与付出无法用钱来衡量。而且与参战军人什么时候入伍,参战时是什么兵役制度没有关系。在战争中,参战军人的生命权和参战军人的一般权利都受到了战争的严重侵犯或伤害。“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解放前入伍的是流血的,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的。在乡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是流血的,在职的也是流血的。 同一时期的参战军人,他们在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都是相同的。参战军人的政策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伤害给予的补偿;是对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政策。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同一历史时期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义务和权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他们或者提了干甚至当了将军,或者退伍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与参战身份甚至没有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挂钩。他们来到地方,有的是从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以工代干从零干起,在转正、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子女就业中等,参战身份也从来没有纳入考核和量化,没有和参战身份挂钩,因此,对参战军人、参战的退役人员的政策不能和现在的身份挂钩。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应该体现义务和权力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无论是战争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还是和平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他们用生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走进生死难料的战争去尽了一个军人乃至一个公民(匹夫)应尽的义务。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他们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的。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同一时段的参战军人在政策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经济待遇。党和政府应当名正言顺的承认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承认军人的基本权利在战争中受到的侵犯和伤害,参照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给予包括在党政企事业退休的所有的参战的退役人员与参战特殊贡献相符的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或者直接把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惠及每一个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统一补助标准,进行粗略量化。不要有老少边困地区和京津地区、发达地区之别。
      鉴于补助政策实行时,补助对象的年龄跨度在39——60——70——80左右,按人的平均年龄70岁计算:2007年补助政策出台时年龄跨度在39——72左右之间,以一个39岁的补助对象为例平均享受31年,以每人每月100元为基点算他一生的回报是:100乘以12乘以31等于37200元。从 2010年算起年龄跨度在42——75岁左右,以一个42岁的参战的退役老兵补助对象为例他平均享受28年,以每人每月200元计算他一生的回报是(2007——2010年以前的回报略去不算)200乘以12乘以28等于67200元,新泰市的这些老兵平均年龄都在五六十岁,每人平均年优抚款两千元,按七十岁终身计算,总计不超过六七万元。“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查也。”参战军人乃兵中流血流汗者也。参战军人政策是参战军人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具体体现,乃参战军人荣誉、参战军人精神之所系,而参战军人精神凝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因此,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参战军人政策,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军队建设,乃军国大事,实不可不察也。
      从法律的角度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做出合乎法律的答复,完善参战军人的政策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民族的利益.不仅是对参战军人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历史的总结,是经过几代人没有解决没有争议的问题。我们相信新泰政府民政和法院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或决定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所有“两参”人员有望进入重点优抚对象
      根据民政部“《2013年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要点》 二、……召开全国优抚数据集中审定会,更新汇总2013年度优抚数据,组织对重点省份进行督导检查……3、解决难点热点问题.推动建立城乡一体的优抚保障制度。……” 之精神和 中宣发 [2007] 9号文对“两参”人员“为民族独立解放和新中国的创建、为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军队退役人员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担负起保卫祖国、抵御外 来侵略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历次作战中,他们不怕牺牲、冲锋陷阵,打出了中国军人的志气和威风,夺取了一次又一次伟大胜利;在雪域高原、边防海哨,他们舍小家、顾大家,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带来了祖国和人民的生活安定祥和;在研制“两弹一星”过程中,他们扎根戈壁荒滩,艰苦创业,为国防科研事业贡献了青春,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在开拓边疆、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的奋战中,他们舍已为国、舍家为民、为国家为人民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 做了充分肯定的原则,所有“两参” 人员将列入重点优抚对象,计发参战生活补贴(参战荣誉金)、享受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等优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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