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发布会,通报了醉驾入刑五周年查处酒驾情况,并公布了6起醉驾典型案例,安庆阜阳蚌埠等6地上榜。 1,2015年11月4日 张某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案 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2015年11月4 日,张某驾驶皖H9A2**号摩托车行经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黄土坑路口,看见路口有民警执勤,在原地掉头以逃避检查时,与一辆行驶中的轿车发生碰擦事 故。经检验,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且冰毒试纸检测结果呈阳性。张某当时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并有吸毒历史和 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案发时正在接受社区戒毒。 2015年12月30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2015年3月8日 史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谷某某包庇案 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2015年3月8日,史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44.3mg/100ml)驾驶皖R042**号小型轿车,与对向的叶某某驾驶的奥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史某某向侦查人员谎称肇事车辆系谷某某驾驶,并指使谷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后经侦查,谷某某如实陈述肇事车辆并非其驾驶,但真正的肇事者史某某仍拒不承认肇事车辆系其驾驶的事实。 此后,史某某不仅指使谷某某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声称皖R042**号小型轿车是谷某某所驾驶,另一方面其与谷某某串通后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供多份虚假证明 材料,并信访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后经进一步侦查,史某某承认了其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以及妨害作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谷某某如实供述其受史某某指使提供虚假 证明材料、包庇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8日,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谷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2014年11月26日 范某某“二次醉驾”典型案例 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2014年11月26日,范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驾驶皖KV87**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 经查,2014年9月18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次范某某被查获时,正处于前一犯罪的缓刑考验期内。 2015 年3月6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书对范某某判处拘役五个 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范某某本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 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2015年3月17日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5 年3月17日,执勤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出警发现长途汽车站站前停车场有一辆皖A00A**号银灰色轿车停放在车辆进出的通行道上,驾驶座上有一男子睡着了。 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293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308mg/100ml),已 达醉驾标准。但在随后的传唤询问过程中,张某某却声称自己当日确实喝多了酒,但在哪里喝的酒,和什么人喝的酒以及怎样把车开到站前广场的等等其他一切都不 记得了。 民警立即开展证据搜集工作,并经调整侦查方向,民警最终掌握了张某某当天醉酒驾驶的证据,最终将“零口供”醉酒驾驶人绳之以法。 2015年7月3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5,2016年3月24日 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2016 年3月24日,吴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驾驶皖C219**北京现代牌灰色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被 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令吴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他自己的亲儿子就在几天后也因醉驾被刑拘于同一看守所。而且,在吴某某因醉驾被查获之初,还是 他儿子陪同他办理的相关手续,当时他儿子不停地数落他。如今,儿子也给父亲来了个反面“现身说法”。 目前,两人的案件都在进一步办理中。 6,2015年9月1日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 2015 年9月1日,吴某某(女)驾驶皖GA65**号小型轿车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完整摄录现场查 获和执法过程。后经检验,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15年11月20日,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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