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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踪被判“死亡” 十年后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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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次争吵后,丈夫离家出走,四年来杳无音讯,妻子多方寻找无果,失望无奈之下,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申请宣告丈夫死亡。谁曾想,十年后,一个陌生的电话打了过来,电话那头是整整十年没有一点消息的丈夫。
      从意外到愤怒,妻子一度无法原谅丈夫的不辞而别。由于两人一直没有再婚,经过法官的反复调解,最终夫妻二人解开心结,重新走到了一起。
      一次争吵后,丈夫离家出走
       2004年7月18日,对于家住安庆的赵晓兰来说,是一个永远难以忘记的日子,这一天,丈夫李向东离开工作单位,从此杳无音讯。
      上个世纪70年代末,同为东北老乡的赵晓兰与李向东喜结连理,并育有两个儿子。90年代末他们举家南迁,来到安庆定居,并拥有了稳定的工作。但看似美满的生活,随着岁月侵蚀,渐渐有了裂痕,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让赵晓兰没想到的是,在一次争吵后,丈夫没打一声招呼,直接从单位离家出走,并且中断了与家人的联系。
      丈夫失去联系后,赵晓兰通过多种方式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消息,她担心丈夫是不是在外面出了意外,还报警求助。从此,赵晓兰带着两个孩子,一直在期盼着丈夫能回到家人身边,可是,时间一天又一天过去了,她始终未能等到丈夫的身影。
      失踪四年后,妻子申请判死亡
      转眼到了2008年9月,距离丈夫李向东失踪已4年有余,失望的赵晓兰一纸诉状交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向东死亡。并提供了当年受理失踪案件的派出所证明、李向东单位的证明和居住地社居委的证明。
      据了解,所谓宣告死亡制度,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是基于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之后,包括公民的配偶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从法律上说,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就消失了,不再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关系也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也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宜秀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于2010年4月2日判决李向东死亡。
      事情到了这儿,应该是画上了句号,却不想……
      十年后归来,妻由愤怒到接纳
       2014年12月的一天,赵晓兰的大儿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的那头,是整整十年没有消息的李向东。
      核实了对方身份后,赵晓兰百感交集:你整整十年没有任何消息,不要回来了,就当你已经死了。
       “十年来,你对家庭不管不顾,我一个人带着两个儿子,日子艰苦不说,小儿子因为缺乏父亲管教,后来还因为盗窃、打架被判入狱,至今还在监狱服刑。” 面对着突然现身的李向东,赵晓兰无法抑制内心的愤怒,“现在你回来了,我是不会轻易让你得到撤销死亡判决的!”
      听着妻子的愤怒哭诉,李向东内心十分愧疚,他告诉妻子,10年来自己一直在外面打工,想家却没有勇气回来,希望妻子能重新接纳他,并再三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
       2015年10月,李向东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并向法院提交了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案件承办人在与双方的谈话中,了解双方均未再婚,有和好的可能。法官遂告知赵晓兰,根据法律规定,李向东既然已经回来,法院根据申请将撤销死亡判决,双方没有再婚,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经过法官反复调解,赵晓兰解开了心结,李向东得以重回家庭。
       2016年4月5日,宜秀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宣布李向东死亡的民事判决。




发表于 2016-5-20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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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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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地球那么大,大的像个西瓜。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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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0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调查核实仅凭单方起诉就宣判是否有点太草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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