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727|回复: 4

追小偷有罪,让人情以何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1-14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家中遭遇小偷,自然要追抓,只不过,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死,小偷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的是,失主竟然受到检察院的起诉,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此断案,让人情何以堪!
      检察院之所以认定失主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这是什么话?抓小偷还有时间预见吗?退一步说,有预见又怎么样,难道眼睁睁看着小偷从眼前消失?小偷现在很是猖獗,主要原因是小偷受到的惩罚太轻了,以致于他们变得胆大妄为,被抓进去也只不过只是受到极轻的处罚,没多久就出来了,仍然可以继续当小偷,一些小偷甚至故意在失主家中留纸条,表示下回还会再来偷。真是令人气愤。诚然,抓住了小偷,我们是不能打的,毕竟我们无权打小偷,打人是违法的,打小偷同样是违法的,但在追赶小偷过程中,小偷自己摔死的,却要算到失主头上,这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换个角度言,如果失主在追赶过程中出了意外,小偷是否受到追查,恐怕小偷早逃之夭夭了。如果失主已经抓到了小偷,再致其死亡,这是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小偷自己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完全是小偷自己的责任,失主又有什么过错?难道面对小偷,不能打也不能追?
      “追小偷有罪”,谁都会觉得荒唐,这不免让人想起南京的“彭宇案”,结果后来出现了太多的类似案件,直至今日,扶起摔倒的老人仍然是很恐怖的事。如果这起案件要起诉失主,那么以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小偷偷东西了。即便是人家大摇大摆从你眼前晃荡,你也不敢追,下雨天会路滑,睛天难道不会碰着石头吗?万一小偷有心脏病或是其它疾病,你追了,小偷突发病死亡了怎么办?如果以后追赶小偷会面临着犯罪的危险,那么以谁还敢追赶小偷?谁还敢见义勇为?
      “追小偷有罪”很是荒唐,于情于理都不通,也难以让公众接受,自然也难以符合法律要义。退一步说,即便是依法应该处罚,遇此情况,也应该免于起诉,否则太伤民众心了。
      追赶小偷是正义行为,充满着正义,即便是出现意外,但只要不是故意致小偷死亡,都该与犯罪无关。这是伸张正义的需要,社会需要正气,而不是忙着为小偷“说话”,那实在是本末倒置的荒唐。





发表于 2016-11-1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事情属实,这个法官就是脑子进屎了,为小偷辩护的律师更是脑子进屎。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1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内容属实,那将开取一个极和谐的先例,只会让不法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让被侵犯者受到束缚,让正义得不到伸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1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公检法,如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16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荒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5:39 , Processed in 0.02137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