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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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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11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资料图:“007”扮演者丹尼尔(左)。中新网记者翟璐摄

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资料图:一电动汽车专卖店待售的电动汽车酷似各种知名豪车品牌。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

“麦肯基”是啥?麦当劳和肯德基终于“联姻”了?近年来,不少像“麦肯基”这样的山寨商标让人哭笑不得,那么,怎样的山寨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规定》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外界拭目以待。(完)

【早前新闻】

最高法判决:“乔丹”损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案件的四大争议焦点

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 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今日(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商标权之争持续4年,“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张尼摄)

案件有哪些争议焦点?

焦点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上述一系列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的问题,最终会迎来怎样的判决,今天将有最终答案。


发表于 2017-1-1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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