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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霸手”让开发商底价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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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郴州一原区委书记收495万元拍板让开发商底价拿地,引起时任郴州市长的不满并发火,但市长的怒火并未妨碍他一路升迁至正厅级。6年后,当年市长的不满经由证人证言在判决书中得以呈现。
他就是被央媒称为“一霸手”的郴州市苏仙区原区委书记、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肖地楚。去年7月,湖南省纪委通报10名省管干部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他是典型之一;今年2月,湖南省纪委通报湖南4名高校领导违纪违法,他再次被点名。
资料图:肖地楚
3月24日,肖地楚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公布在网上,永州市中院一审认定肖地楚受贿1260余万元,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其受贿的“霸气”细节也得以披露。
让开发商底价拿地,获495万元酬谢
据永州中院判决书,生于1960年的肖地楚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拘,次年1月13日被批捕。自1995年,他先后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和湘南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2010年,在区委书记任上,肖地楚的受贿等级从几十万陡然升格到近500万。
永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郴州市委决定在苏仙区政府新址后面的凤形山下面,修建公务员小区即凤形小区(凤凰新城)。凤形小区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引进开发商进行土地整理,包括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二步进行土地招拍挂;第三步再由竞拍成功的开发商与职工谈好定向开发的有关事宜后进行正式开发。
在第一步招商引资阶段,张某平向肖地楚提出要承建该项目工程。肖地楚召开会议表态决定由张某平的公司来完成“第一步”。在进行该项目土地出让即第二步时,肖地楚跟苏仙区主要领导打招呼以苏仙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市国土部门协调争取设置挂牌条件,以确保张某平的公司顺利摘牌(但市国土局并未同意设置挂牌条件)。
最后因只有张某平一家公司报名,张得以底价摘牌。为感谢肖地楚,张某平于2010年的一天向肖地楚提出赠送凤凰新城小区项目5%的股份给肖地楚。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苏仙区、北湖区农村信用社要改制成郴州农商行,肖地楚三弟肖某汉通过时任苏仙区农村信用社副主任的二哥肖某某,争取到500万法人股,需出资825万元。肖某汉及肖地楚妻子筹资(每人占100万股)以肖某汉实际控制的郴州市帝旭机械有限公司(下简称帝旭公司)的名义入股,尚缺495万元。
肖地楚想到张某平承诺的凤凰新城项目5%的股份没有兑现,便打电话给张某平。张某平遂将495万元钱转入帝旭公司。
副区长作证:市长发火了
对于这笔495万元的受贿,判决书引用了历任苏仙区宣传部长、副区长的李某军的证言。2009年10月李某军被任命为苏仙区城东新区指挥部常务副部长,负责征地、拆迁、环境维护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李某军介绍,凤凰新城是苏仙区2009年“百亿投资计划”。当时在众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郴州市苏仙区城建综合开发公司这两家公司中选择一家前期开发上时,时任区委书记肖地楚拍板确定了张某平的众帮房地产公司。后来在郴州市国土局组织的招牌挂中,众帮公司底价摘得了这块土地。“时任郴州市市长的向某力还因此事发了火,认为价格太低。”
时任苏仙区城东新区副指挥长的彭某望,也在判决书中证明,在2009年6月底,报名截止的第二天,只有众帮房地产公司交了5000万元的保证金,他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向时任区委书记肖地楚汇报,肖地楚当场表态拍板该项目交由众帮公司做。2010年,在该项目的招拍挂过程中,经肖地楚同意苏仙区政府向市国土局出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形山住宅小区建设前期费用的报告》(苏政[2010]95号文件),大概内容是为了保护介入前期土地储备开发者众帮房地产公司的利益,希望市国土局在招拍挂的时候设置一些保护性条款,以便使众帮房地产公司顺利摘牌。“后来众帮房地产公司以底价摘牌引起了时任市长的不满和发火。”
高校领导为开发商办了9件事
根据判决书中张某平的证言,他向肖地楚行贿495万时,他们已经认识十多年了。从1998年至2015年,每年中秋节和春节,他都会去肖地楚家拜访,每次拜访都会送两瓶高档酒、两条高档烟或者高档茶叶,同时会送些红包礼金。
2001年左右,通过肖地楚,他顺利拿下了苏园宾馆宿舍楼建设工程。2005年,通过肖地楚向主管教育副区长打了招呼,他顺利拿下郴州市第一职业中专要搞学生公寓、食堂工程。该工程没有招拍挂,市政府相关部门拟对他的公司进行处罚,肖地楚以苏仙区政府的名义发函给市工商局使得他免于处罚。此两件事,他共送了36万现金和一幅画。
据判决书,另一位向肖地楚一次性行贿超过400万的商人是郑某林。
2012年,已经升为厅级干部的湘南学院党委书记肖地楚,将湘南学院扬帆音乐厅设备改造工程交由郑某林承包建设。
法院查明,肖地楚为郑某林提供了9处帮助。一是跟湘南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打了招呼,帮助郑某林承建了湘南学院北湖校区学生食堂装修工程及经营项目。二是主持召开党委会决定采用BT模式建设生物医学实验大楼,并向相关人员打招呼支持郑某林承建该项目。三是生物医学楼封顶后,他主持召开党委会同意多支付郑某林工程款2000万元,提前支付工程款,缓解郑某林资金压力。四是生物医学楼竣工后,让郑某林继续承揽装修工程,并承诺提前完工奖励70万元。五是让郑某林开发湘南学院苏仙校区私产部分土地,经与郴州市瞿某市长、李某某副市长协调汇报,将土地挂牌价减少了12万元/亩,为郑某林节省资金800余万元。六是安排史某洁等人以湘南学院的名义,向郴州市财政局打报告,将郑某林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了返还,用于其滚动缴纳后续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苏仙林邑项目安置房的建设。七是郴州市财政将1.3亿元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到湘南学院安置补偿款专户后,肖地楚将资金拨付给郑某林用于安置房建设,补偿款专户上只留3000万元。八是郑某林在苏仙林邑项目土地摘牌后,要缴纳300万元左右征地拆迁管理费,肖地楚和郴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处主任吕某俊打招呼,使得郑某林只暂缴了100万元左右。九是支持郑某林将苏仙林邑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资金的支持。
法院认定,2013年下半年,郑某林出资464.5万元,为肖地楚购买了一栋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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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肖地楚一审宣判
湖南日报12月6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曾妍) 2016年12月5日下午,永州中院对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正厅级)肖地楚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决定对被告人肖地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追缴被告肖地楚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肖地楚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和湘南学院党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0.6万元、美元1.2万元,另非法获利65.95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地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肖地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地楚在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积极主动退赃,帮助司法机关处置相关财产以及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肖地楚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17-4-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查都是焦裕禄,一查都是周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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