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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矿局原局长李学文二审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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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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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安徽省地矿局原局长李学文受贿失职,二审维持七年刑期判决。
       近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学文(正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李学文上诉,维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学文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学文曾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安徽省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李学文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芜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李学文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所涉嫌两罪分别侦查终结后,经指定一并交由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芜湖市检察院指控,李学文在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2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和下属职工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物品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以及200克老庙 “乙酉金条” 一根,并在工程承接、土地竞拍、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李学文在兼任安徽省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该单位造成1.4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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