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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自来水厂,你又发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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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90年代初期,宿松自来水厂以其在垄断经营积累的资本,取得了梨河周边的建设土地。在前几年,在没有完成污水处理厂,或者说,在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之时,就向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公平原则,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今,你又以国家在贫水地区实行的差别收费,以鼓励节约用水政策,如法炮制,也实行如此规定。显然,在我们富水地区,在我县从未出现过饮水困难的情况,此规定,显然具有趁火打劫的嫌疑。可以说,一吨水的成本,不会超过5或8毛。
      所以,人们可以说,宿松自来水厂,你又发财了!
      在马克思关于帝国主义学说中,垄断是其根本特点。为了取得最大利益,其无所不用其极。显然,宿松自来水厂,你马克思主义学得倒是不错。





发表于 2017-5-2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网友,你好!
      你在论坛中反映的情况,我厂对你回复如下:
      一、2003年前黎河园是一个垃圾场式的水塘,在我县广大市民多年反映下,于2003年7月1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决定,由县自来水厂自己投资进行建设,以园养园的方式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广大市民在一个优雅、美好的环境中娱乐、休闲;现在每年投资维护资金均在40万左右。
      二、污水处理费是由县政府决定,由县自来水厂代收、代征,收起的全额上交县财政,由财政拨付给污水处理厂。
      三、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省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完成阶梯水价执行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物价局具体实施,并由市物价局对我厂进行成本核审后,经县政府批准执行。县自来水厂根据宿价字[2017]6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县自来水厂供水价格暨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通知》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执行。
      感谢 “炮手老江” 网友对我厂的关注,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厂热线服务电话:7821332。

宿松县自来水厂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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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这是你厂的官方回复。1,当时,唯你厂因垄断而有钱。在政府无力改造黎河时,授你以权,给与以利,对黎河进行开发。结果政府不花钱,百姓又满意,老兄得惠,实为三赢,可谓伟大的创举。2,关于污水处理费:既为处理费,应该处理了才收费。未处理就收费,显然有失失公允。你将此事推向政府,无论事实真相如何,但至少可谓官商合谋。3,关于水费阶梯价,其是否具有实行阶梯价的客观条件,或曰法定条件,应当是实行这一规定的唯一条件。就宿松地处长江沅岸,并不缺乏饮用水;且你厂供水,本是商业行为,并无行政授权以获利之法定条件。所以说,在事理,法理上,你都缺乏依据。说你等“趁火打劫”,并无不过。
  你的所有说辞,将合伙人政府,推出来作挡箭牌,人们可以说:虎皮蒙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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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所说“省政府文件精神”,是哪个文件?其精神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可否一观?
   依法行政应当具有符合客观条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使省政府有如此文件,宿松情况是否符合该文件的前提条件?作为企业,商人,你是否有为多供水而增加了额外成本?前几年,一到春运,铁老大就趁机涨价,是名副其实的趁火打劫。显然,你也如法炮制,可恶!
   公平与正义,是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之一,而你等枉顾于此,奸商之名,非尔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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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5-23 08:57
你所说“省政府文件精神”,是哪个文件?其精神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可否一观?
   依法行政应当具有符合 ...

一、黎河园建设及管理问题。县自来水厂作为国有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从意识。当时县政府也是经过深入调研和通过会议讨论决定由县自来水厂来承担此项民生工程的。至于园内的管理维护费用问题,我们单位像其他各单位一样,同样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下面我们将上传相关文件和资料,相信你就一目了然。
三、关于执行阶梯水价的问题。水价调整前,经过了市物价成本调查队成本监审、听证会和县政府常委会讨论等程序,县物价局才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发文执行。所有的程序相关部门均对其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认真研判,任何自来水企业无权擅自调整水价。
感谢你给我们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会!同时也欢迎你随时到厂查阅相关资料,以便根据事实更好地、更有力度地为我们“代言”。
宿松县自来水厂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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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物价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积极深化供水价格改革,探索实施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引导居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但是从全省情况看,一些地方对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够,实施面也还不大。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676 号)精神,加快实施我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不均,一些城市缺水问题非常突出。尽管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但从全省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居民生活用水是城市用水的主要方面,占全省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一半。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逐步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按照国家部署,2015 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含县一级)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根据2002年原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我省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120~180(升/人·日),各地在确定分级水量,特别是第一级水量时,应结合当地实际,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1.《标准》颁布以来当地居民用水量增长情况;2.近三年当地居民实际月均用水量;3.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稀缺程度。原则上,水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应适当控制分级水量;水资源相对充裕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分级水量。
(二)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控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比例应不低于1∶1.5∶3,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等因素确定。已经实施阶梯水价的地方,要逐步调整到位。
(三)计量周期。考虑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较大,为保证居民家庭基本生活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受到影响,各地在确定按年、季度或月作为计量缴费周期时,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可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一户一表”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户籍人口)较多的,应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收入使用。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可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省总体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经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地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逐步调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确保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增强人民群众对水价调整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实行阶梯水价三年内,应基本完成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户表改造资金政策支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供水企业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水价标准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核定。
(四)严格实行成本公开。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具体优惠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加强宣传引导。水价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是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实施阶梯式水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努力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居民阶梯水价由各市、县负责组织实施,省里将做好对各地的指导工作。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继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工作的督查指导,2015年底前,各市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市及所辖县(市)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省 物 价 局、 省 住 建 厅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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