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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纪委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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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命案的地点位于山东聊城市源大工贸有限公司

  记者刚刚从聊城市冠县纪委获悉:5月26日冠县纪委、监察局对于欢案处警民警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2016年4月13日,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带领民警王斌、张宪超、辅警赵一鸣在处置苏银霞警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在处置源大工贸公司警情时,在多名讨债人员限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对现场局势稳控不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冠县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副所长郭增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分别给予冠县崇文派出所民警王斌、张宪超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对辅警赵一鸣通报批评,对辅警宋长冉、郭起志予以辞退。 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对分管联系的崇文派出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工作指导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冠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查员刘晓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负严重警告处分,对冠县崇文派出所所长栗彦峰诫勉谈话。


发表于 2017-5-2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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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处理能服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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