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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学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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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先生回帖,不能苟同:
      1、关于原告资格:显然,这是一次模拟公益诉讼。根据《行政许可法》,因违法行政许可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他人有权要求赔偿。请注意:因这一行政许可,使第三人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形下,增加了利润。而作为商业运作的企业,是否有因政府的行政许可额外获利的法律依据,那只有一种情况:在受政府监管的商品中,因成本上涨,使企业无法正常运作时,才有可能。但这有法定程序。其中主要是成本监审和听证······。先生所言要真名实姓,这不是问题······。
      2、 关于被告资格:事由是自来水厂向物价局提交了调价报告,经成本监审,听证(这些是在官方掌控,导演下上演),县常委讨论,县物价局据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发文批准而成行(见自来水厂的回复)。可见:批准这一行政许可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物价局,而决定者是县常委会;而依据是省政府《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而非成本上涨,难以为继的事由。所以,批准是县政府,告县政府也就当然了(合不合法,法庭见分晓)。
      3、关于第三人:其虽无法律错误,但其是这一错误行政许可的受益人(暂且如此认定),将其列为第三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愚见,请赐教。




发表于 2017-6-9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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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为公益求公平公正而无私呼唤,精神难能可贵,特致敬意!如握!
      一、1,正因为模拟而向先生逐条提出浅见,供修正。
      2、沒有依据不准笫三方合法获利,因为他手持合法许可文本收费,你无依据他超许可非法暴利。
      二、1、政府不是该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主体,参见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隶属关系,报备,审批与备案都有相似之处,但三者有本质性区别,往往很多行政官司的相对方是哑巴吃黄莲败在隶属关系不明确上。
      2、审批与批准两者有截然不同的权责,要想打行政官司是很吃力伤身来吃透这些关系的区别,他花国家钱维护行政管理权威,你自掏腰包汗水钱消耗,成本不等同。
      三,  你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他依规收费错在哪?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不愿意主张笫三人的权利,多一个第三人,就明摆是被告请了一个帮手,一帮助他举证审批的合法性,二帮助他在激辩中转移你的思路,三是多一个人骂你,这叫何苦不可为,反而被告则是何乐不为!

      谨呈江老先生海量恕我胆大妄为,胡乱弄斧扯蛋!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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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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