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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路遥先生,你又来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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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你在15日的帖子,我感觉你的帖子啰嗦夹着妄评。但我还是弄清了你的意思。特就此释疑:
      关于司法鉴定与8000元鉴定费:
      大家都知道:医疗官司的胜负,就在于那一纸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我根据法规 “司法鉴定不受区域限制” 的规定,要求一审法院同意我要求到外地鉴定的时候(这一要求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防止重庆西南医院对重庆市的司法鉴定所施加影响),承办法官王梁起初同意,并提议要到武汉,广州或上海的鉴定所去鉴定。然而,次日,其称:根据被告的请求,经院领导决定,本次鉴定,只能在重庆市的鉴定所进行。当即,我请求约见了其庭长王东友,指出了该院决定由违法规;并质问其是否与被告有幕后交易。王庭长不作正面回答,借故溜走。无奈,当事人只好同意(其中情节,还有许多)。
      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是:首先,是一个没有法律定义的,叫做 “司法鉴定机构” 的机构,(其属于法院)叫当事人交鉴定费,其说多少,你得交多少。8000元就是其开的口。而它再交给鉴定人(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其多为私人开办)。本案的鉴定人杨石夏,其开的鉴定所冠名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根据法规:“司法鉴定遵循委托人付费原则”,而鉴定费是由原告交付;而 “委托人”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就清楚地表明了:“委托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医院”;而且,在《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中,也称:“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据此,完全有理由认定,是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原告应当依法享有的 “委托人” 资格。
      前已说明,8000元鉴定费,是 “司法鉴定机构” 决定并收取。你路遥先生说:这是你当事人自己默认的,已具有合法性。我问:受骗人都是自己把钱交给骗子;受欺诈人也是自己把钱交给诈骗者,难道此也具有合法性吗?
      在本案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鉴定的材料仅为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请问:这是不是属于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而你路遥先生已经知道了该项的收费标准是800元。而你却鬼使神差地算出9600元。问:你是不是豪饮乙醇了?
      关于向重庆司法局的投诉:由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载明(给鉴定人杨石夏):“本院定于2012年11月28日上午9·30分在第五审判庭开庭” ······ 杨老师,你想办法来一下。”(时间,2012年11月26日)。
      由本案《法庭审理笔录》载明:“我(原告代理人)已按法院的要求,于2012年11月27日向鉴定人缴纳了800元鉴定人出庭质询费。今天,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根据法律规定,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请注意:鉴定人27日收费后,28日就开庭了。而在整个《庭审笔录》中,没有提到有鉴定人的所谓 “书面质证意见
提交法庭;也没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明确记载。
      由此再来看看重庆市司法局的回复:“鉴定人杨石夏未能出庭作证存在客观原因,经人民法院同意仅以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法庭” 的说辞,此与以上两法律文书证明的事实,谁真谁假,这还有疑问吗?法律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无需再证的,路遥!
      关于向重庆一检的举报:根据重庆市司法局拒不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对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作证;超过标准10倍收取鉴定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反而为鉴定人编造谎言为其开脱,我据此向重庆一检提出举报,要求以 “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的法律责任。而重庆一检没有任何回复。
      我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梁,重庆市一中院承办法官张敏采信未经质证的《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何以质证?);
      二法院的二法官编造谎言(其人在裁判书称:法庭质证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延期开庭审理。而这一认定,在《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既为枉法裁判开脱,又为鉴定人开脱,这一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事由,向重庆一检提出举报。而重庆一检将举报材料非法移送重庆市一中院(有其《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为证。而根据法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该本院受理,其只能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并非法院)。而重庆一中院没有任何回复。
      当然,重庆高院也去了。其窗口法官更是官气十足;但被我据理力争,逼问得哑口无言。但其闭目养神,任我诘问。
      这就是在重庆的申诉经历。可见,我说重庆司法体系之腐败,已是铁板一块,令人不齿。
      再来看老兄的帖子,可以说,你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咬文嚼字,胡乱推理;为争颜面,扣我帽子。而我,只看文章,不看其人。如果有错,笔不饶人。打打相识,不打不识。我两相争,既有事实之争,也有法理之争。而就文学,我不如你。下里巴人,直来直去。多有得罪,放在肚里。来日负荆,再来请罪。




发表于 2017-7-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宿松百姓论坛一个网民,我很关心一些本来明显,好解决的问题。有些,却被人为搅乱,变得复杂,直到成了大话题,而使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感到十分气愤。
我试图了解前因后果,翻遍了有关解决的办法依据。虽然并无恶意,说话有些不得法,反而加重网友们的误解。
有道是,理出头绪,抽丝剥茧。
这篇文你系统介绍了当时情况,使我有一点想法。
由垦荒知道挖地,遇到一个大石头,如要搬动它,得先刨除碎土,小石。最后用锄头的杠杆力,轻而易举就松动了,接下来,可以破碎它,化整为零。
愚以为,江礼平同志,发现了一个大石头,石头只露出一点儿,有力使不上。发现了一山石头,却站在它的阴影里。
根据最起先的,鉴定委托人,是患者家属。应该是质疑医疗意外为医方过错,提出鉴定的。垫付准备金的,
奇怪的是,指定沙坪坝为委托人,它不垫付,你垫付。于是委托人的委托项,就成问题。
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委托权,则所有的法医类鉴定,都于本案无关。它可以修正掉一切证据,使事物没有暴露本质。唯一可以抓住的,可就那个修正掉证据里,掩盖不住的事实。暴露了不是事物本质的东西,如果被你保留,就像格式化合同那样,那时,依据存有多种解,应作出不利于制订一方的解释。利用它来证明有利于你的主张
只可惜,被你用民诉78条,说成“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依据法判,得到9万赔偿为医疗意外,而不是医方过错赔偿,此时拿出林育钧的答复——“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
找到杨石夏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来比对鉴定会上的原件。(我在杂谈说过的,有利于患方的提出的因双肾手术,造成双肾不工作,由一般的结石病转变为尿毒死亡,医方就要付全责),
如比对有不同,可以在法判效力上清零。
在《行政诉讼》指控林育钧包庇上,就是证据。
如果你一直不考虑医患意外赔偿,也不考虑买假索赔,给你的钱再多些,暂时不要理会它,就不至于“医患意外赔偿后,就没有什么事了”。那案子就是未接的,上诉就有充分余地。只要以剥夺了你委托鉴定权,一个很小的问题,就撬动了你其他的主张。
俗话说,久病成良医,状怕久告。
有关这些你一定比我内行些。这里就不多说了。
******
相反,你若存有先动大石头的想法,又有牵连的大山,例如类似民诉78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个法律漏洞,为许多难言之隐,放开了后路。给这个鉴定证据之王蒙上了神秘的外套。
特别是弱势群体,无奈的高额鉴定费压力。鉴定就成了负罪者为罪责买通的玩意儿。钱能通神,对负罪者有利时,鉴定人出庭,对负罪者不利时,鉴定人不出庭。
你一个老实驮耳,偏偏就钻进了这个环套。
******
获得所谓分摊的“医疗意外”索赔9万后
接下来仅仅讲8000元鉴定费,不是考虑基价贵贱,而是需要看沙坪坝委托鉴定的项目,是不是与你的主张鉴定项目不符,
项目不符,则离真相远。
不是事物真相,这样证明不了质疑无误,就有可能一分钱的鉴定费都不承担。
******
鉴定单位是经地方政府登记审批的地方卫生组织,具有鉴定资质,当质证具有司法效力的时候有效,并不等于某法院接收了杨石夏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就代表医患双方已经法庭质证有效,所以杨石夏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如果被患方质证为无效,
同样,8000鉴定费,可以要求退回。
******
杨石夏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质证为无效,退回8000鉴定费。另起一案《行政诉讼》,这时就只有一个打破了的石头,问题就好解决了。
不知你的办法是不是更好些。
有点热,话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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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论坛上 请看重庆司法局
林育钧的答复是,‘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
你不是说“现有的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都没有能证明以上认定的文字;”吗?
你在上当情况下,怎样挽救那句“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貌似默认的收费标准呢?
我认为
鉴定意见,需要经过质证过程,鉴定意见与事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
没有进行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就不是质证。
则鉴定意见,虽然杨石夏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被“人民法院同意”为“未出庭的客观原因”。
但没有进行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就不是质证。
只能充作《鉴定人书面意见》。
当鉴定人不出庭时,当事人可以辩驳为证明力小,
请看重庆司法局一文中,
你不是说“现有的承办法官王梁编写的“电话笔录”和《法庭审理笔录》都没有能证明以上认定的文字”吗?说明你并不知道《鉴定人书面意见》与司法鉴定会上的鉴定是不是一样)
当《鉴定人书面意见》与司法鉴定会上的鉴定结果“不一样”。 当事人可以辩驳为没有证明力
法庭就必须公开不予采信《鉴定人书面意见》。
那时才可以提出——鉴定人没有完成你购买的服务,8000元委托费就可以退回,特别是《鉴定人书面意见》与司法鉴定会上的鉴定结果是不是“不一样”。则认为是虚假,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获得退还8000,并增加赔偿的金额三倍。
所以,当貌似无用的官样文字公布的时候,你不必要大发雷霆把那个玩意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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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我都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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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炮手老江两篇评说,作一首西江月,回馈之。
西江月·渴望司法改革
莫记渝城交葛,遗忘信访悲伤。坑蒙弱势也无妨,受气腰圆肚胀。
易见支消太大,难为法律赔偿。成功概率渺茫茫,只道云遮雾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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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成败论英雄,
有人认为,成为王侯败则为寇,把一个眼前的成功,看得太重了,为了这所谓的输不起,接二连三发起猛烈的碰撞,不把自己逼上绝路不罢休。这其实不是价值观,也不是英雄形象。这叫鸡蛋碰石头,到头来只落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那西楚霸王,把所有的都拼光了,自刎乌江,李清照惋惜说“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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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羽的人生悲剧,是只能胜不能败,反思项羽如果回了江东,最起码,比韩信胯下之辱翻身要有把握得多。
于是我不以为炮手老江已经是弄得一败涂地,
我认为,还有一点继续拼命的干劲。有那种干劲就值得一说。
我只说说,炮手老江是把一时的成败看得太重了。
他抓不住利润,就想捞回成本,固然也有他的道理,
但是,市场经济是此消彼长的,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也常有的。
不必孤注一掷。应该从失败的教训里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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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像押宝那样,投注了8000鉴定费。自己也认为是上当受骗了,算不得心甘情愿,辩说算不得合法性。他说“受骗人都是自己把钱交给骗子;受欺诈人也是自己把钱交给诈骗者,难道此也具有合法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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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急什么呀?
我不是就你的原文“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吗?
你自己说的,交的是鉴定费。人家强调要8000鉴定费,你自己说交了8000鉴定费。只能当鉴定费,绝对不误会是行贿送礼啰。能有多大错误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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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不用8000元钱?
就为这个,
因没有出庭作证,要一检罚鉴定人,
一检不罚,要一检追究林育钧,
一检不回复,搞到二法院,
说二法院为枉法裁判人开脱,为鉴定人开脱。
到重庆高院,力争了(没有说出诘问了什么内容),获得回报的是,法官闭目养神。
******
事到如今,给你一句安慰话,要么算了,要么,要么以一个最佳方式,申辩自己的理由,使他们受理。
这就是咬文嚼字啦?
就胡乱推理啦?
就看法肤浅,就评论谬误,就建议可笑啦?
看过三国演义的,周瑜能文能武,诸葛亮只能文,已经了不起了,为一点输不起,周瑜硬拼,结果瓦罐不离井口破,负伤了,临终说“既生瑜何生亮”一口血呛死了。他不去考虑天时地利人和因素,却要嫉妒贤能,凭孙吴两家有利益冲突,倒情有可原。路某与你有何利益冲突呢?
******
我只是引用一个你熟知的事情,论证一下你提出的“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
我评你这句语义是 “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存在而被否定。”,
或者是“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不存在而被否定。”
因为在认定事实时,只说判断认定事实不清。而不会出现“事实错误”那个事实就只有“事实存在”和“事实不存在”,
所以命题“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
是假命题。
你炮手老江评说:“你口中的“事实”,并不是法律中的特别法所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界定情形。而特别法只能是一事一规定,没有外延性。你明白了吗?”
这时,你亮出了奇文,一个事实,分裂为,口中的、法律中的、特别法一事一规定的。
使整个宿松杂谈为你的奇文惊呆了。
小老耳我也长见识了。
我差点儿就放弃了我的评论。
不是你洋洋得意的“造句”。引起了我的兴趣。不是你骂骂咧咧,需要劝告。差点就浪费了你的辩才无人捧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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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这里说你在辩论中名利双收,依据你一贯的,所见不满意,可能又说是鄙笑。
我只得如实讲,不以成败论英雄。实践中,片面夸大功利是有害的。如果为了达到功利目的而不择手段,为功利比个你死我活,那是什么世界呀?
所以我不假恭维,对你说,只要汲取教训,成功还有希望,不以成败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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