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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的刁辩,回复路遥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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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前,我还认为路遥迂腐。而今我终于看清了其卑鄙,无赖的面目。且看:
       1、对李庭长称:“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只是案件审理中的瑕疵,并不影响案件的判决” 一说,路遥称:“是在支持炮手老江的申诉”。
       对此指鹿为马,蓄意颠倒文意的做法,本人感到既愤怒,又好笑:如前路遥自己所言:“《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在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路遥知道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已经没有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依据;也应当知道李庭长将此称为 “案件审理中的瑕疵”,是荒缪的。可是,路遥却认定其是 “在支持炮手老江的申诉”。显然,我不知道其中的逻辑关系是如何推论的;可以说,没有任何人能理解这一认定的逻辑关系。
      据此,以任何尖刻的语言来批判这个愚蠢的老朽,都不为过。
       2、其曰:“有瑕疵,这个案件可以继续审理,直到没有瑕疵为止”。
      显然,路遥知道本案到了申诉裁定以后,重庆高院,重庆一检就没有再依法受理了。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四),(十三)项明确规定了 “应当再审”。可见,这个路遥在一旁唱高调:“可以继续审理”,而不对重庆司法当局的渎职之举予以批判。所以,其说些废话,令人生厌。
       3、其曰:“啊,你一边拒绝延期开庭,这一边证人又不在,趁人家不在场,否定人家证据吗?”
      显然,这一诘问,也正是一二审裁判文书编造的:“庭审质证时,原告认为司法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拒绝延期开庭” 这一谎言的意图所在。我再次提醒你路遥:这一重要庭审 “事实”,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发生原告有如此意见向法庭陈述。记得在2014年5月,重庆沙区法院信访庭胡杏庭长同样也提出如此诘问。我反问:“如此重要庭审事实,为什么在本案庭审笔录之没有记录?在承办法官王梁的电话笔录中,有他向当事人和鉴定人提出过延期开庭的意见的记录吗?而其 “电话笔录” 中,清楚地载明:“王: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开庭。” 请问:你的提问的事实依据在哪里?胡一时无言以对。
       可见,你路遥冒充大头鬼,为虎作伥,以断章取义,颠倒黑白的卑鄙手法,企图挖苦山人。匹夫!你居心何在?
       如果你以前不明事理,那算情有可原,发此诘问;而今,山人对此已经反复说明清楚;且就在上贴已经再次说明:一二审裁判所认定的 “庭审事实” 没有文字记载。而你为羞辱山人,争回颜面,故伎重演:断章取义,颠倒黑白。所以说:你良心大大地坏了!老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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