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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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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31日从省卫计委获悉,《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近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从预防、处置、调解等各环节详细规定了纠纷处理程序,在医院摆灵堂、冲击医疗机构、恐吓医务人员等十类 “医闹” 行为被明令禁止。
   《办法》明确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方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同时,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尊重医务人员,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十类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根据《办法》,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计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并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患方要求协商的,协商代表不能超过5个人。医患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卫计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医调委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发表于 2017-8-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规定》关于对医方的行政规定,若干年前就有了。而关于对患方的行政的,司法的规定,也在各种法规中有体现。所以,省政府的这一《规定》,其实是老生常谈,没有新意。
   显然,在医患纠纷中,医方在专业技术答辩,在医疗司法鉴定时,其关系网对司法鉴定公正的影响,甚至在司法裁判中,对司法裁判的影响,都占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因而“医霸”横行。
   所以,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往往都吃亏。无奈之余,采取“医闹”之法,过去多有效果。而今,精英人等以一些“医闹”的非法,过度为口实,以行政,司法的权棒,对医闹严加打击。
    可见,“医霸”是兄,“医闹”是弟。
    在解决这一医患纠纷的关键是什么呢?根据我的经历,我认为:严格司法鉴定程序,严格对作虚假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处罚力度,从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处罚(虚假鉴定本身就是作伪证),严格案件审判程序,此既是法治精神的实践,更是双方心服口服的唯一办法。

点评

关键在技术层面不对等!  发表于 2017-8-6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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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不新,老生常谈。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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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8-5 20:01
其实,《规定》关于对医方的行政规定,若干年前就有了。而关于对患方的行政的,司法的规定,也在各种法规中 ...

不在桌面上的关系网,更是使患方在处理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当然,专业知识的缺乏,也是患方在争论中的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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