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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清理相关法规 严防破坏生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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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凡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方面的省、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省、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之列。
      此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指向五类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 “放水” 的情形。如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应负责任,可能为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预留空间。
      按照 “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 的原则,地方性法规由实施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主要内容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定程序坚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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