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22|回复: 1

变造证据上庭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诉讼中,通常都希望早日获得赔偿,拿到医药费,但提交虚假证据却是法律所不容的。近日,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事故受害者汪某某及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某就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有异
  今年5月30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路与临泉路交口,停在停止线外等红灯。此时,汪某也驾驶摩托车沿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注意安全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及其乘车的父亲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其间,汪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花费门诊医药费896.7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汪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汪某某为主张误工费、医药费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书、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提交了他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的病历及票据。
  然而,经法院审查,汪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27日,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某贸易营业执照却表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时间竟比单位成立的时间还要早三个月,明显不符合常理。
  索赔者与律师均被处罚
  此外,法院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显示,他于2017年6月2日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但医药费票据开具时间却是2016年6月23日,两者时间也相差甚远。因上述证据存在疑问,法官向汪某某之子汪某及律师询问,他们坚称劳动合同及病历均是真实的。
  随后,法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内容并非服务站医生书写,医药费票据则是该服务站医生受朋友所托开具的,汪某某并未到该服务站就诊,也未拿药。
  庐阳法院认为,汪某某存在伪造、变造证据行为,律师王某某作为唯一到庭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对提供的证据未尽审慎义务,且作出虚假陈述,存在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决定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




发表于 2017-11-5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律师昏昏然茫茫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3:52 , Processed in 0.0209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