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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 “萝卜招聘” 当成腐败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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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杜绝事业单位的 “近亲繁殖”,就应把 “萝卜招聘” 等违纪违规事项当成腐败严查,深挖幕后的利益交换,如此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据报道,人社部日前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针对个别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搞 “因人画像” “萝卜招聘” 等违纪违规行为,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 “萝卜招聘” 等违规招聘现象,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虽然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可这里面没有提到主管部门的责任。
      所以,这次新规也是对违规招聘责任链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而其针对性也很明显:毕竟,“萝卜招聘” 久已有之,近年由于公务员 “逢进必考” 执行比较彻底,一些事业单位成为影响力变现的集中地、“萝卜招聘” 的高发区。
此前,中央巡视组、各地的地方巡视组,就曾披露多个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存在违规招聘近亲属问题。比如,2016年,工行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中提到,“总行管理的691名干部中,有220名干部的配偶、子女共240人在系统内工作”。
“萝卜招聘” 的本质是腐败,是权力的不正当运用。由于受益者和主导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人,甚至不在同一个部门,背后往往还存在其他利益交换情形。今天甲为乙行的方便,不一定立马要求回报,但肯定会期待未来有所回报。
     所以,“萝卜招聘” 也是其他腐败事项的线索。新规强调 “萝卜招聘” 明面的、纵向的责任链条,在实际调查中,不妨也把背后的、横向的责任链条抽出来。只有把 “萝卜招聘” 等违纪违规事项当成腐败严查,深挖幕后的利益交换,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萝卜招聘”将被追究责任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日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
答:近年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出现了一些违纪违规问题,损害了就业公平和社会正义,滋生了腐败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公务员考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已经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但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尚无专门规定。
出台《规定》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体系建设、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的紧迫需要。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应聘人员、招聘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包括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各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管理权限等;二是明确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及处理规定;三是明确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及处理规定;四是明确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针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问:《规定》针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些具体处理规定?
答:《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二是对招聘单位违纪违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


问:媒体曾报道个别单位在公开招聘中“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等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对此有何针对性措施?
答:《规定》明确,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问:《规定》是否明确了应聘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救济渠道?
答:《规定》明确,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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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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