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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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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与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公安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清理不合理的证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予以规范,并配套提出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执行效果较好。但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这暴露出一些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并且仍有少数单位违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已取消的证明,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指定格式”开具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出台《规定》,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切实解决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各地已出台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让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更加规范和便民利民。

“五个一律”即: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针对这些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式样。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据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将《规定》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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