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与债权,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如果说债权,只属于夫妻其中的一方有权,另一方没有权,则谓之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接下来看万茂林院长,“本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 1、园林路房产,因有上诉人的姑姑证言;被告父亲的6万元欠条,已由被告改称为是其父亲的“赠与”,可以认定为是被告所有”。 2、万: “关于福利巷房产: 因为双方结婚登记在前,房产登记在后所以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3 、万:“原告现在经营的“将军电子店”,目前估计价值6万,应当属于双方共有。” HJANX认为: 财产分割,先是怎样认定为共有财产。这一点万茂林好像没有错。 共有债务分摊,是要找出共有债务之后。债务分摊,不影响确认共有财产。只分摊债务。 共有债权分割,是要找出共有债权之后。债权分割,不影响确认共有财产。只分享债权。 上两项,也是万茂林接下来要去完成核实的工作。 夫妻共有财产,在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标记在谁的名下,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性质。 这一项,基本共识。 如果要推翻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不属于共有,就要有证明力度,证明只属于一方财产。 这一项需要代理人举证。 判定依据来源于事实清楚,为了配合弄清事实,证据采集很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