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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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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食药监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将给予50万元奖励。与过去实施的奖励暂行办法相比,最高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过去最高20万元升至50万元。规定鼓励内部举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规定明确指出,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药监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食药监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的;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至6%(含)给予奖励,最低2000元;二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至4%(含)给予奖励,最低1000元;三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至2%(含)给予奖励,最低200元。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2000元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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