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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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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宿松县法院纪检部门负责人的约谈,其披露:在被告张某向一审法官沈默升行贿2000元后,沈默升即将该款上缴法院领导。后法院领导对张某进行了训诫。
       据此,炮手就产生了三个疑问:
       1、既然宿松县法院已经知道张某行贿属实,却为何以 “宿松县人民法院” 的名义,称:“我院纪检组将认真调查”?这难道不是明知故问,自说自唱吗?
       2、既然知道张某行贿属实,却又称:“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妨碍民事诉讼的,我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理”,这难道不是虚张声势,吓唬炮手吗?
       3、既然知道张某行贿具有不端意图,为什么在宿松法院的一审,重审的两次判决,一次比一次判决更加偏向于被告?而第一次判决就已经被安庆中院认定为 “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被发回重审。
       所以,从表面看,张的行贿虽然被拒,但其行贿的目的,却一次比一次更加得到“关照”。
       据此,人们不得不怀疑:其中极有可能另有原因:因为,结果与原因必然存在因果关联,这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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