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矛盾的双方,是开发商和业主,事由是开发商没有履约按时交房,使业主不满意。 必有违约责任追究。 这个违约责任追究程序,是业主申请有责权力机关依法执行追究。这才是业主话语权。 如果事态转变成,业主申请有责权力机关依法执行追究,有责权力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而作出损害正义的一方的利益。这样矛盾的双方,就会转移到有责权力机关和申请人。 这是,你如果是弱势群体一员,你会怎么办呢?毫无办法。 好比事例说,有责权力机关如果是县政府城建局,如果代表申请人的是一批人,要发出他们的意思表达。用什么方式呢?可以用宪法第三十五条吗?你一定认为可以。其实是幼稚的认为。 关于宪法第三十五条,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加以限制。 它告诉你,需要报县政府批准,由公安规定地点、人数、路线、时间、口号,还要责任人承担责任在先。 既然是他的错,他还能批准你以游行示威的形式,让你去享受宪法第三十五条吗?不可能的。(如果你不信,你申请报批一次试试看)。 不但如此,只要申请人发生的言行,在未取得批准以前。他认为违规了,行政处罚,立竿见影。 这就是业主本来有理的一方遭到处罚, 这就是让本来有错在先的开发商捡到便宜的现象。 失信者如果没享受这些不作为来绞合,还叫失信者有本事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