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原告的证据合理,明细表已经过被告方签字同意,被告方也当庭认可。再次由被告方说出,质量、数量不符合,已经没有意义了。 但是,有了新的证据,推翻原告持有的明细表的真实性。之所以被告用长达30分钟叙述完,来对付持有的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中必然包含推翻原告持有的证据。 法庭的答辩时间,不像去的文凭的笔试考试场答题限制。 杜撰故事里原告只2分钟,被告用了30分钟,不是关键。
原告只要归纳总结对方证据缺少客观性、关联性或者合法性就行。当要提出不同意见,可以请示法官同意向对方发问。 也不是像杜撰故事里那样——法官张立刻打断代理人发言:“你不能请问被告;你只能给我说,再由我向被告发问”。 特别是杜撰文章里对张法官的反问,添上了一角色好戏 【代理人反问:“被告近在咫尺,何需你来传言?”张法官怒言:“你不遵守法庭纪侓!”代理人火起,怒言:“就被告所说的工程质量,数量问题,被告没有以任何实证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其的主张,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你作为一个老法官,却任其占用大量时间,说些废话。所以,代理人怀疑你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 原告代理人向张法官反问问题,审判长对法庭秩序和庭审节奏起把控作用,审判中的地位要高于控辩双方,一来不会回答这样影响权威的问题,二来可能会觉得原告方有意藐视法庭。将可能用提醒——《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不是张法官高喊“休庭”。
接下来的故事,比红楼梦里的《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还要卖葫芦。 杜撰文章说: 顿时,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后,在原告(代理人之子)的劝说下,张回到法官座位,拿起法槌,敲了一下,宣布重新开庭……。 期间,就被告的无理狡辩,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对此,代理人轻轻鼓掌;张法官再次敲了法槌,警告代理人:“请遵守法庭纪侓!”
请容评说 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 休庭的条件必须是法定的。要么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要么被告人已经进行完最后陈述,这时法官才能宣布休庭。 休庭,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如果决定,不是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哪有【张法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这种“扶持遮饰,俱有照应的。”的暴露场景。接下来将怎么进行下一步“按法处治,余不略及”。 庭审现场接下来杜撰的戏剧性变化反差太大,可能是缺少过程的交代。出现了【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因为省略号,省略掉过程的交代,就没有办法让读者认可前面的文章铺设——“被告至少用了30分钟:对原告的证据的“三性”,仅部分认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附有的合同明细表,在明细表后的被告的验收签字);而后,被告用了长时间阐述明细表中的许多项目质量不够,数量不足。”
杜撰这一切,都是针砭时弊入木三分的故事,的确是难得的拍案说法。法庭乱象暴露无遗,没有给权威一点面子,让那个流脓的疮伤,被捅得鲜血淋漓。庭审词作,乃炮手老江的投枪。 读后感,两个字——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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