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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你不能请问被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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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举证阶段,被告称有证据提交;遂向法官递交了3份(后来得知,其为:校方拟安装监控会议记录;两份预算明细表);法官要求其给原告同样证据复印件,但被告称没有复印件;而法官也没有将原件给原告看。
      后,原告根据法官的指示,陈述了自己的诉求和事实依据;被告遂作出答辩。
      期间,原告仅用了2分钟;而被告至少用了30分钟:对原告的证据的“三性”,仅部分认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附有的合同明细表,在明细表后的被告的验收签字);而后,被告用了长时间阐述明细表中的许多项目质量不够,数量不足。
      被告述毕,法官张小兵叫原告作出回应。
      原告代理人回应:“请问被告,你们既称·······”,法官张立刻打断代理人发言:“你不能请问被告;你只能给我说,再由我向被告发问”。代理人反问:“被告近在咫尺,何需你来传言?”张法官怒言:“你不遵守法庭纪侓!”代理人火起,怒言:“就被告所说的工程质量,数量问题,被告没有以任何实证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其的主张,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你作为一个老法官,却任其占用大量时间,说些废话。所以,代理人怀疑你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
      顿时,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
      后,在原告(代理人之子)的劝说下,张回到法官座位,拿起法槌,敲了一下,宣布重新开庭·······。
      期间,就被告的无理狡辩,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对此,代理人轻轻鼓掌;张法官再次敲了法槌,警告代理人:“请遵守法庭纪侓!”





发表于 2018-12-29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初看,原告的证据合理,明细表已经过被告方签字同意,被告方也当庭认可。再次由被告方说出,质量、数量不符合,已经没有意义了。
但是,有了新的证据,推翻原告持有的明细表的真实性。之所以被告用长达30分钟叙述完,来对付持有的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其中必然包含推翻原告持有的证据。
法庭的答辩时间,不像去的文凭的笔试考试场答题限制。
杜撰故事里原告只2分钟,被告用了30分钟,不是关键。


原告只要归纳总结对方证据缺少客观性、关联性或者合法性就行。当要提出不同意见,可以请示法官同意向对方发问。
也不是像杜撰故事里那样——法官张立刻打断代理人发言:“你不能请问被告;你只能给我说,再由我向被告发问”。
特别是杜撰文章里对张法官的反问,添上了一角色好戏
【代理人反问:“被告近在咫尺,何需你来传言?”张法官怒言:“你不遵守法庭纪侓!”代理人火起,怒言:“就被告所说的工程质量,数量问题,被告没有以任何实证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其的主张,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你作为一个老法官,却任其占用大量时间,说些废话。所以,代理人怀疑你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
原告代理人向张法官反问问题,审判长对法庭秩序和庭审节奏起把控作用,审判中的地位要高于控辩双方,一来不会回答这样影响权威的问题,二来可能会觉得原告方有意藐视法庭。将可能用提醒——《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不是张法官高喊“休庭”。


接下来的故事,比红楼梦里的《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还要卖葫芦。
杜撰文章说:
顿时,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后,在原告(代理人之子)的劝说下,张回到法官座位,拿起法槌,敲了一下,宣布重新开庭……。
期间,就被告的无理狡辩,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对此,代理人轻轻鼓掌;张法官再次敲了法槌,警告代理人:“请遵守法庭纪侓!”



请容评说
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
休庭的条件必须是法定的。要么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要么被告人已经进行完最后陈述,这时法官才能宣布休庭。
休庭,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
如果决定,不是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哪有张法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这种“扶持遮饰,俱有照应的。”的暴露场景。接下来将怎么进行下一步“按法处治,余不略及”。
庭审现场接下来杜撰的戏剧性变化反差太大,可能是缺少过程的交代。出现了【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因为省略号,省略掉过程的交代,就没有办法让读者认可前面的文章铺设——“被告至少用了30分钟:对原告的证据的“三性”,仅部分认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附有的合同明细表,在明细表后的被告的验收签字);而后,被告用了长时间阐述明细表中的许多项目质量不够,数量不足。”


杜撰这一切,都是针砭时弊入木三分的故事,的确是难得的拍案说法。法庭乱象暴露无遗,没有给权威一点面子,让那个流脓的疮伤,被捅得鲜血淋漓。庭审词作,乃炮手老江的投枪。
读后感,两个字——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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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在2#楼评帖里否认他是杜撰的。
是写的审判纪实吗?文章无头无尾。
是写的案情分析吗?没有交代案由。
是写庭审一角吗?法官发出关键性的转变,用省略号全部省略掉案情原委。
所以这样的文章,就是杜撰的。
什么叫杜撰?杜撰,谓--没有根据地编造;虚构。
~~~~
炮手老江在2#楼评帖里否认他是杜撰的。
文章无头无尾。没有交代案由。用省略号全部省略掉案情原委。要不是杜撰,
那就是有意丑化司法行为。
一个痴人说梦的场景。我们可以从文章中梳理一下,炮手老江是如何用拙劣的手法来丑化司法的。
~~~~
2#楼所提及的法庭场景不存在等项,用在这跟帖里继续有效(从略)。
还有需要告诉读者的,是原告当事人的出现。这个浮头的出现,(用宿松话叫喷头)。使法官的意见产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我们知道:
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
~~~~
文章中是这样交代的——
【代理人火起,怒言:“就被告所说的工程质量,数量问题,被告没有以任何实证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其的主张,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你作为一个老法官,却任其占用大量时间,说些废话。所以,代理人怀疑你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
顿时,张小兵法官大怒,将法槌重重敲在木墩上,高喊:“休庭!

代理人准备离开;张也离开座位,与代理人伦理。

后,在原告(代理人之子)的劝说下,张回到法官座位,拿起法槌,敲了一下,宣布重新开庭……。
期间,就被告的无理狡辩,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
读者看见了吧。
这里原告当事人(代理人之子),如果说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他已经亲自到场,而且在原告的劝说下,张回到法官座位,拿起法槌,敲了一下,宣布重新开庭,
原告当事人(代理人之子)的“劝说下”!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原告委托了代理人。原告不是时间没空,也不是法律知识和经验缺乏,更不是行为能力出了问题,而是比代理人更胜筹。
就是说张法官,被原告代理人以2分钟与30分钟对比,用这种没有由头的对比为依据,而污蔑张法官“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张法官在此情况下,
张法官不看原告代理人的面子,还要看代理人的儿子的面子。
从愤怒击打法槌“休庭”到开庭,就一句劝说之间。
从否认原告代理人到支持原告,就一句劝说之间。
张法官的鼻子随代理人的儿子牵着走。
岂有此理?
~~~~
还因为,杜撰故事里,一上来就说“在举证阶段”。说明这一类的民事案件,是走程序的诉讼案件。其判决,是需要判决书的。而且宣读判的决书,要标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多少元,要标明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多少元的具体数字。即不能凭法官口头正告被告,如何如何。并不是炮手老江文章说的那样—— 期间,就被告的无理狡辩,张小兵法官正告被告:“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也得付”。
~~~~
所以说,如果不是没有根据地编造;虚构。就是在鄙视张法官什么都不懂。
鄙视的手法作文不值得,
虚构又很容易被推理揭穿,
所以这类的杜撰,既不能给读者当乐子,也不能为你救命运,
被闲无事的老汉看了,只说两个字——好笑的好字,玩具的玩字——好玩。
炮手老江,你的这篇文风并不咋的,没有给你太多安慰 ,请不要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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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1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在2#楼的点评提出了一个警示——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
精通诉讼规则,是代理人必备的,否则就说外行话。
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
则关键在高招怎么解释。
炮手老江是这样点评解释的——如果代理人,不对被告的无稽之谈作出反驳;不对张法官的禁止代理人对被告的无稽之谈,作出反对的霸举;提出***(愤怒,高声的质问)。
那么,被告的无稽之谈,就会记录在案。
而无原告对此作出质证的记录。
显然,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可见,这是一个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
*****

炮手老江所指的,原告代理人为什么迫不及待地,不经过请示法官批准,直接逼问被告。
炮手老江所指的,原告代理人为什么怒言侮辱:“就被告所说的工程质量,数量问题,被告没有以任何实证予以证明;而其提交的“新证据”,与其的主张,根本没有任何关联。而你作为一个老法官,却任其占用大量时间,说些废话。所以,代理人怀疑你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胜任员额制的司法审判工作。”
读者心里明镜似的。不以规矩就不成方圆。
作为匹夫之勇,可以不顾法庭威仪,不守法庭规矩,不经法官允许提问,就直接逼问对方。这本身就违反了诉讼规则。更谈不上“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而匹夫认为可以。


作为匹夫之勇,可以藐视法官,提出语无伦次的诘问,可以咆哮公堂,扰乱庭审秩序。
这本身就违反了诉讼规则。更谈不上“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而匹夫认为可以。

*****
那么匹夫为什么认为可以呢?
相当滑稽。
炮手老江在2#评帖中,连最起码的书记员的庭审记录都怀疑。
说:被告的无稽之谈,就会记录在案。而无原告对此作出质证的记录。
作为匹夫之勇,可以阻断被告人的陈述,可以阻断书记员,不再记录被告方的陈述,但法庭上岂能容得?
作为匹夫之勇,用侮辱法官的方式,巴不得只记录原告代理人的质证,而打断记录被告的陈述,以为可以。但法庭上岂能容得?
炮手老江在2#评帖中,连最起码的数字认知也混淆不堪。
这一句说:你无视山人在已经发出的帖子中,已经说明了的被告的“新证据”:1,其学校拟建弱电工程的会议记录;2,两份根据会议所作的预算明细表;其预算金额为6万多。
那一句说:而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5300元。可见,其“新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而“新证据”2,恰恰证明原告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理的,真实的。
这两句话里,为的是争论合同金额为55300元。预算金额为6万多。哪个是真实的。
还山人山人的自称,
请问在此篇你作品1#楼,你自己能看得出有这两个数吗?
明眼人一看就没有提及此事。
也没有人出来证明有过此事,怎么可以用上“恰恰证明原告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理的,真实的”呢?
这与痴人说梦,无中生有,还有什么两样。
所以言语、道理、不能服众,使人看不起这种解释。
如果你硬是要认为原告一方说的是实情,而被告说的是不可采信的。
就要等到被告陈述完,书记员记录在案。
而不是打断记录。
在没有事实证明——合同双方是否有过补充预算金额和合同金额的关系。的情况下。说谁是谁非。说人家陈述不能记录,说人家发言时间超时限,都是徒劳无益的。
你这里倒好!你不要人家把对方发言记录进去,只记录你的发言。还以为是“高招”。岂不是弄巧成拙?岂不是自己翻石头打自己的脚吗?

*****
说什么——精通诉讼规则的人的“高招”。
在某看来,那是狗屁高招,一文不值。
炮手老江先生历来竟然都以为侮辱法官是高招。控辩双方又不操控法堂权威。侮辱法官算什么高招?
只因俗不可耐。难怪一败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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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3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夫:
     从山人的帖子的题目看,本帖就是特写;故没有必要详细介绍全案。而你路遥向来关注本人之贴,所以请你注意,山人曾经有一篇关于此案的调解过程的帖子;而那个主持调解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企图阻止山人发言,被山人一阵怒斥,其才不得不让山人对被告,木梓中学校长的无理狡辩,作了切底揭露,批判······。
    既然你路遥如此对庭审案情有性趣,那山人就简约地告诉你:
   开庭,
  一,在张法官核实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身份后,询问被告:
  审:你是木梓中学法人吗?
   被:不是。我是该学校副校长,吴水林。
   审:你可有法人给你的委托书,你自己的身份证?
   被:均没有。
   审:待庭后补交吧·······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你们对被告的代理人身份是否同意?
   原告:虽然其法律手续有瑕疵,但我们还是认可其代理资格。
   审:被告,你同意原告代理人身份吗?
   被告:我不同意他代理人出庭,因为我不认识他!
   审:(将法槌重击)难道你仅以“不认识他”,就可以否认其代理人身份吗?
    后,原告根据张的指示,陈述了自己的诉求,事实依据;
   后,被告称有新证据提交,三份。张法官问:“可有复印件给原告?”
   被告答:“没有。”遂被告将“新证据”作了介绍:一份关于学校拟建弱电工程的会议纪要;两份关于拟建该工程的预算明细表。后被告将“新证据”交给了张法官;但其并未给原告查阅;而其称的诉求是:工程款当付,但要求原告拿出“决算报告”|(其意在于降低合同标的)
  此后,进入质证阶段。
(山人认为:按照惯例,法官此时应当总结双方的讼争焦点,但张法官未如此而为)
  被告遂逐一对原告提供的合同附带的工程明细项目作出评判(这一合同有被告法人的签字,公章;明细表后面有校方人员的验收签字):或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认为数量不够;或认为价格高了。其用时,可能有半个小时。
  后,张法官叫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原告代理人对被告说:“请问被告,既然·······”
  而此时,张法官打断原告发言,说:“你不能对被告说“请问”,你只能给我说,再由我向被告发问”。
  代理人称:“被告就在咫尺,何需由你来传言!”
   张法官怒言:“你不遵守法庭纪侓,书记员,打开录音录像!”
  代理人:“从被告刚才的陈述看,其所有认定,均无事实证明;而其所谓的“新证据”,与其主张,根本没有关联。而你作为一个从事审判工作的老法官,竟任由被告说些如此之久的废话;代理人怀疑你是否能够胜任此审判工作!”
、张法官大怒:“休庭!”
  或许是代理人之子的劝说;或许是张自觉休庭有些不妥,后,张法官宣布重新开庭。
   由于被告的说辞过于荒唐,无理,张法官自觉爱莫能助,遂在被告的无稽之谈后才怒言:“工程款你们得付;违约金你们也得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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