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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江某财产分割案的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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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审裁定已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就其内容,余作如下披露:
    程序问题:
         1, 裁定书再次提出:被告在对原审判决已经下达,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超过原审判决内容,也超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内容,而在上诉案庭审中,以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此举是否需要以反诉,或另行起诉问题。就此问题,安庆中院周大庆法官在第一次上诉案庭审中,已经被余驳倒,不得不仅依据上诉书的诉求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发回宿松法院重审。
         在由宿松县法院万茂林主审的重审判决中,其既维持原判,且扩大了一审判决中,原告损失的范围:由100万元增加至176万元。
        原告再次提出上诉;而没有就“反诉”,“另行起诉”问题提出异议。
       可见,裁定书所谓的“反诉”,“另行起诉”的第一讼争焦点说法,显然就是一个伪命题;其目的,就是为争回周大庆法官在第一次上诉案失颜的面子。
     2,代理人的委托书,申请被告的证言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在第二次上诉案庭审中,周大庆法官在查阅原告的代理人身份时的文书时,称:“没有代理人的委托书,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要求上诉人说明。上诉人回答:“委托书和要求被告的证言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已经根据宿松县法院的要求,一并提交给了宿松法院”。后,周大庆法官叫上诉人当庭书写一份委托书。
     后,余发帖指责宿松法院万茂林:“你也扣发法律文书”(相对于一审法官沈默升在3个月之后才移送上诉书)。
     后,万茂林以“宿松县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回复:称:没有此事;但承认有原告的申请被告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移送安庆中院(网上有宿松法院的回复)。
    而在上诉庭审中,周大庆法官据此不谈被告证人出庭作证之事;而此事关系到40万元债权的归属;而其中暴露出的证人证言与被告的说辞,与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巨大的矛盾;故,也成为被告,受托者的一大心病。这就不难看出:两院法官程序违法的本意。
    表演:
    在二审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证人的证言,提出否定意见,称:“原告的证人已经90多岁,老眼昏花,意识不清,其证言不足为证”。而后,被告拿出同一证人的证言,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这时,周大庆法官讥讽道:“你开始说人家老眼昏花,否认其证据;今却依据这个老眼昏花的人的证言为自己作证;这不令人感到滑稽,好笑吗?”
   否定者这时一脸尴尬的苦笑。
   在被告喋喋不休地陈述所谓“事实”,却无任何实证予以证明时,周大庆法官不耐烦地说道:“你光凭嘴巴说,我们就相信了吗?你不要再说了”。
   以上情景,由于庭审笔录是格式文本,记录员没有记载;但庭审录音录像肯定会有。
   而这一情景,使原告当时感觉周大庆法官还是明事理,法理的。
   然而,裁定的结果,却证明了周大庆法官完全采信了被告这些并无事实证明的说辞。
   可见,周大庆法官内心的定论,早已作出;而其“公正”的表演,只不过是迷惑上诉人而已。
    “推论”,就是事实:
    在被告称:“婚前,自己就开了4—5年精品店;我父亲也在开五金店;我出资5万元购买21号房产”;裁定书据此推论:“其有这个经济实力”;“此节陈述可信度较高”,由此采信了被告的这一“证据”。
    而事实是:被告在1996年高中毕业;1997年结婚,其称“婚前开4——5年精品店”的说辞,显然没有事理依据。而真正开精品店的,是原告在1993年初中毕业后,以自己出资,伙同被告共同经营,以原告为主,被告在课余时间参与;而现金主要由被告掌管。
    显然,裁定书将推论,推测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也违反普遍的事理逻辑。
    荒缪的法理逻辑:
    对原告向被告的父亲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共同的29号房产所打的欠条,裁定书将此认定为是其父对被告的“赠与”,并据此按照双方各自出资比例来分割房产。
    两种标准:
    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相关当事方的公文,裁定书均以“证人未出庭作证”,而予以否定;而对于被告的证人证言,也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裁定书均一一采信;
   甚至对同一证人证言,同样没有出庭,有利于被告的,以推论:“不得不信”,予以采信;而对不利于被告的,却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江某秀两份内容相反的书证)
     看来,涉诉法官们在不可言传的魔力下,决心拜倒在其石榴裙下,竟然以自己的乌沙作赌注已是现实;但这一赌注的结果,未必就如其人之意······。



 楼主| 发表于 2019-1-2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显然,这不是《再审申请书》;而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法定事由中的第三,第六项,和那个在第一次上诉案的主审法官周大庆对原审判决作出的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而发回宿松法院重审的判令。滑稽的是,周大庆法官的第二次上诉判决,既认可了那个“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一审判决,还认可了比一审判决更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的由宿松法院万茂林重审的重审判决。
   而《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三项,第六项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其实就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可见,安庆中院周大庆法官其实是知道该法条的。那么,其故意错误裁判的本意,就明显了。
   当然,在适当的时候,我会公布《再审申请书》;其中,从重审判决,上诉裁定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方面作出详细的举证,事理,法理分析,评判。而事实依据,基本上都是现有的,由法律文书证明的证据。而法律依据,可以说,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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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败俱伤,无赢.败之分!开心过大年,吃饱喝好睡好,醒来方知过彺都是梦!  发表于 2019-1-29 10:51
这一回判,与上一回不同,说明有所改正原认定。说明你答辩没有白辛苦。至于是不是适用法律如何,自有上级拍板,上级懂法。专业懂法。而原、被告,只要把案情陈述清楚,证人证词有效,就行了。  发表于 2019-1-2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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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9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请你把我的帖子看清楚:上诉裁定是“维持原判”,而不是改判。
      在上诉庭审中,安庆中院周大庆对被上诉人喋喋不休地“陈述”其主张的事实依据时,不耐烦地说道:
     “你们开始说人家的证言的证人已经90多岁,老眼昏花,意识不清,其证言不足以为证;而今你们却举证同一证人的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不令人感到滑稽,好笑吗?”
      “你们光凭口说,难道我们就相信了吗?算了,你不要说了!”
     此情景在法庭的格式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但法庭的录音录像中,肯定会有。而裁定的结果,显然几乎全部采信了被上诉人的“口说”。
    由此可见,那个安庆中院的周大庆法官口是心非的真实面目。
    我不期待你路遥有什么真知烁见评论于此;更不希望你再来吹毛求疵,发表一些混淆视听,贻笑大方的“高见”。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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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维持原判就100万,好像判决176万是改判。主题先是裁定。裁定是对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后是判决,对实体性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江,法律术语没有弄明白,反而蹬鼻子上脸指责“把我的帖子看清楚”。混淆视听  发表于 2024-8-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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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法律不是法官的专用品;而现实中,那些心术不正的法官,任意运用法律,为其枉法判决寻找“依据”的案例,不乏少见;而本案一审的宿松法院沈默升的一审判决,就被那个貌似公正的安庆中院的周大庆,以“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而周在后来的上诉案判决中,却比沈默升有过之而无不及:扩大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你已所知:我在重庆的案子,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是那份鉴定人拒不依法出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且裁判者编造谎言为这一违法之举作出辩护·······,可见,你所说的“上级拍板”,“上级懂法”,实际上是妄言了。
   远的,如张立新案,呼格吉勒图案,哪一件不是经过高院审理?近的,如李庄案······。
   可见,我们的司法顽疾,并不如你想象那么已经根除,“上级懂法”。
  显然,你作为一个吹鼓手,会唱赞歌;不会,也不愿做一个正直的批判者;即使会,那也是在以“政,治,正确”为前提下的“批判”。go!

点评

关于“精品店“代理人献礼,辩词前后矛盾。前(1996年高中毕业;1997年结婚,其称“婚前开4-5年精品店”的说辞,显然没有事理依据。)后(1993年初中毕业后,……被告在课余时间参与;而现金主要由被告掌管。)  发表于 2024-8-2 14:11
上诉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二审更有利于……。话分两头,懂法的事实判决更清,法律适用更当,代理人证词疑似为对方给力。否则三法三捡怎么没给下文呢?怎么红灯记换话题四进士了?  发表于 2024-8-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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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9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1-28 19:59
显然,这不是《再审申请书》;而根据《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的13项再审法定事由中的第三,第六项,和那 ...

          这是虚假诉讼与枉法裁判的混血儿;贪婪与无耻的结晶。你张学久当说客没有用;不要引火烧身;还是去琢磨你那个寄予厚望的砖雕吧!看来年炮手的南瓜能不能把你的砖雕砸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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