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讲道理时,是自以为占理。炮手老江提供的理据,讲出来的理,都是为对方服务的。 记得有一次援引过“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篇,却把“可以”解释为——“关于‘可以’,显然,这比‘应当’的含义要松泛。既可为,也可不为。对此,人们不难理解。” 问题就来了。‘可以’如果是“可为”。怎么就是“不可为”呢? ‘可以’如果是“可为”。又是“不可为”,怎么就“人们不难理解”呢? 你自己能理解吗? 一个可以,对你有益时忽而可为,忽而不可为。你还是算人在讲理吗? 所以炮先生,没有吃透法理含义。 也就是说比我解释的更加糊涂。 虽然老汉我的拙作,写作水平不高,但炮的“驳”,仅仅“可以”一词,出现可为、不可为,两个相对立的解释。则炮手老江的“驳”就暴露没有能力了。
本人认为“可以”是授权性。例如“法无禁止即可为”。其中法无禁止,是给“可以为”的人,一个授权。 炮手老江把重庆案子移到宿松来讲。那才叫嚎怨!出于无奈地嚎怨!值得同情。 但是没有用。 借此来说路遥,也没有用。 小说,没有说应当,人家讨论“应该”。与你的应当不相干。 本人认为,法理的“应该”是法定性。法理不是一句空话,是嵌套在法条上的。 例如《信访条例》应当就有91处之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这应当都是法定性的,而不是“必须”命令式的。 你可以说信访条例,“法定性,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 而你不可以说信访条例,“命令性,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第三条也有命令词汇“不得”。 我国法理是比较严谨的,词语是通过立法慎重推敲过的。 所以炮先生,把应当与必须分开,虽然是对的。但是解释错误。其错误在于,应当与必须分开的原因,不是因为“司法独立并不是真正独立。”也不是因为“许多错案,就是裁判者对此(应当与必须)认识不清的结果。” 错案可以纠正。司法可以独立。命令性、法定性在任何一届执行者那里,不可以混淆。 二楼先生提出的“重庆的官司到宿松论坛上来讲,重庆归宿松管吗?” 我认为问得好。 炮手老江不是,心甘情愿授信于网友,没有回答二楼先生的正确提问。 而炮手老江点评“可以这样说:宿松法院的老爷,欠我数笔“欠账”。问:鞭,你敢叫宿松法院的老爷与我一辩吗?” 我认为炮手老江扯远了。 人家网友,根本就不知道哪个法院欠你什么。 也没有义务代你去叫人来陪你辩。 再说啦,你是谁呀?宿松法院怎么无端与你辩呀?你争取对辩机会要付费的呀! 只有你在上级法院那里争取得资格,与宿松法院答辩人,取得等同的互为辩论的权力的时候。才可以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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