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持不同意见的(之一) 本帖子中否认【某网友提出的法律里的应当,则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作出的判断。】 有网民炮手老江持不同意见。首先我表示欢迎提出。其次我回答你。 炮手老江在2#楼点评说: 【路遥,你说:法律“应当”也不是以第三人的口吻说出的;那么,显然就是第一人称说的。请问:人们司空见惯的冤假错案,在具有权威的第一人发出的“应当”,而其人却并不“应当”时,这个第一人称的“应当”,是不是就成了第三人称? 如果将“应当”改为“必须”,是不是那些拒绝“必须”的裁判者,就具有了渎职犯罪的法定要件?可见,法律用语的松泛,给渎职者留有空子;而你却不明此理。无知。 发表于 2019-2-18 09:17 】 炮手老江说无知,无知不无知,先不作判断。 就事论事。 炮手老江实际上讲了两句话。 第一,冤假错案的裁判者,定义为具有权威的第一人。裁判者的应当,实际不应当。 第二、裁判者渎职犯罪,是因为法律用语的应当松泛,如果是法律用语应当改为必须,就不给渎职者留有空子。 综合两句的意思是,裁判者把法律用语应当曲解了。 请允许我告诉你 并没有因为法律中应当一个单词,改变人称。 炮手老江先生,你如果定义了“冤假错案的裁判者,定义为具有权威的第一人。” 告诉你,第一人不是第一人称。 例如, 玉门油田一个新的井位正处于高压区,十分危险,很容易发生井喷,说得简单点就是容易发生爆炸。1025钻井队工人王进喜,担心的事情最后还是发生了,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九日,当钻机打到700米深的高压层后,井喷发生了。 如果不堵住缺口,后果不堪设想。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王进喜,没有考虑自己腿上的伤痛,突然跳进了泥浆里。他奋力地晃动自己的身体,用自己的身体把泥浆池底的水泥搅上来,制止井喷。 用身体把泥浆池底的水泥搅上来,制止井喷。王进喜是第一人。 这里我把王进喜,定义为第一人,而我在说王进喜的时候,是说他王进喜的故事。句子中,我是第一人称,他是第三人称。丝毫也没有改变“用身体把泥浆池底的水泥搅上来,制止井喷。王进喜是第一人”的说法。 如果炮手老江说,他王进喜,你从一开头的介绍。就是对第三人称的介绍。 我告诉你,那是对第三人称其人,是第一人的肯定。而不是第一人称“我”,转变成王进喜第三人称的“他”。 简言之,“我转变不了他”。王进喜也不可能从第一人,忽然变成第三人。 以上是对人称的解答。 下面回到法律意义的回答。其中又有两个话题 1、法律里面的应当是“以第三人的口吻说出的”吗? 2、法律里面的应当全部变成必须,就不“给渎职者留有空子”吗? 先来说1、, 法律语言,不管是立法、司法、法律科学、法律普及、法制文学、法制新闻、法学古文。与法律有关的日常用语,专业用语。都来源于民族共同语。 所以法律语言,是让大众能听得懂的语言。 法律语言,不是怪物,不是变形金刚。 法律语言,不可能把可以,理解成不可以也行,或者是另一样的也可以也行。 同样道理,也不可能把应当理解成不应当。或者是另一样的应当也行。 结合炮手老江先生说话意思, 司空见惯的冤假错案的裁判者,把法律里面的应当,曲解成另一样的应当了。 话中留有余地是,谁来为纠正应当原意呢? 对啦!问题是谁来为纠正。 这就要问,蒙冤的人,是不是愿意领受“曲解成另一样的应当”。 这就要问,有没有地方伸冤,伸冤有没有效的大问题。 不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 即不是炮手老江认为的“法律里应当一词相对松泛。”的问题。 与炮手老江相反,法律里应当一词是严谨的。科学的。是依据事件的多重性设置的。 就像炮手老江先生帖子《说路怒》,见缝插针。而交通拥堵令人愤怒。对此无德霸举,动怒而致肝火大发,进而施以拳脚的,人们应当对其的正义感点赞。 依据法律和治安条例来讲,“肝火大发,进而施以拳脚的”。也都是不应当。国家不是赞赏施以拳脚,而是采取了更好的办法。只是说打人违法,应当依法处治。 对这种“肝火大发,进而施以拳脚的” 。 考虑到他为什么打人,因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对制止正在人身侵犯的自卫,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都是依据事件的多重性设置的。 所以法律里的“应当”一词,就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你的《说路怒》,就把法律里的“打人应当依法处治。”因情节不同,改变为点赞。难道不是吗? 用你的话回答你的提问,你应该懂的。 末了,再来说说2、, 索性还用你的《说路怒》为例吧。 如果法律里的“打人应当依法处治。”改成法律里的“打人必须依法处治。” 我国最大的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则打人,就是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的,一种侮辱。 由于必须是是强制性的,没有因为什么原因,可以从宽; 没有因为什么原因,可以免予处罚。 由于“打人必须依法处治。即使你说是“义举”,也要处治。 所以国家法律必须、应当、可以,是严谨的。 知法守法,遵法执法。是公民的一项公民权; 而违法、渎职都算犯罪,严重犯罪的可能被剥夺公民权。 希望我对你的回答,你能懂。 如果你有兴趣研究立法法,下次再陪你说。 再见 HJ作 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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